在我们探讨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内容设计前,先来看看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到底规定了哪些内容。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一共7条,其中第一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二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共300人,由四大界别组成,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第三条授权澳门制定行政长官选举法,确定各个界别的划分和具体的名额分配,第四条规定不少于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第五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投票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事宜,第七条规定附件一的修改程序。澳门基本法附件二一共3条,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事宜,第二款规定第二届立法会的组成,第三款规定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的组成,第二条授权澳门制定立法会选举法,确定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附件二的修改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2月29日的决定里指出,在维持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和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不变的前提下,可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立法会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原来的300人扩大到多少人组成,以及扩大的名额应当如何分配,还有,不少于50名选委的提名门坎是否修改;第二,立法会是否需要扩大,以及扩大到多少人组成,扩大的名额应当如何分配。也就是说,从立法技术上看,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条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关于不少于50名选委可联合提名的规定,及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组成的规定,属于必须修改的内容。
由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技术形式应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技术形式保持一致,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2月29日的决定,澳门特区政府只能处理2013年和2014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因此,可以预见,将来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正案大体要规定以下内容:
1、2013年立法会的总议席及其分配;
2、2014年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总人数以及在各个界别的分配;
3、多少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问题还在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条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第四条有关联合提名机制并没有指明具体的年份,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的组成。这是一种常态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适用于澳门回归后第二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和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将来出台的附件一修正案和附件二修正案有关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修正案法律效力原理,从法律的逻辑上讲,只是否定了附件一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在2013年和2014年的效力,并没有否定这些条文在以后年份的法律效力。这就出现了一个2017年和2019年乃至以后立法会和行政长官两个产生办法如何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