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就采用了修正案的形式。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和附件二修正案分别予以批准和予以备案。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这里举出其相关内容。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标题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其内容如下: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香港基本法附件二修正案的标题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其内容如下:
二○一二年第五届立法会共70名议员,其组成如下: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5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5人
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具有同样的性质和地位,其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技术形式应与香港基本法保持一致,即应采用修正案的形式。这就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方案,必须按照修正案的内容进行设计,该修正案草案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后,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在上述程序完成后,该修改方案即成为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正案,成为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组成部分。原来澳门基本法附件一里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与附件一修正案内容不一致的,则以附件一修正案内容为准,原来澳门基本法附件二里有关立法会产生办法与附件二修正案内容不一致的,则以附件二修正案为准。
二、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内容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