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法律技术问题
王禹
【关键词】澳门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
【全文】
澳门社会目前正在广泛讨论政制发展问题。显然,如果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未能作出修改,即继续适用目前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澳门特区政府公布的《政制发展咨询文件》,即《关于修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本地区选举法相关规定的建议》第15段还提到: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作出修改,该修正案将成为附件一、附件二的组成部分;此后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将适用修改后的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笔者完全赞同这个说法,但有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即在将来的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正案中,如何规定才能做到这一点?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技术形式
既然有法律的制定,就必然有法律的修改。所谓法律修改,通常是指法律实施以后,随着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有权修改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的部分条文加以变更、删除和补充的立法活动。
澳门基本法是我国的一项全国性法律,其修改技术形式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我国立法实践中有关法律修改的技术表现形式有三种: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其中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修改决定适用于法律的部分修改。我国1982年宪法以来的历次修改在形式上都采用了宪法修正案,1997年刑法修改采用修订草案的形式,1999年以来对刑法个别条文的修改在形式上亦采用了修正案。
所谓修正案,就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和法律原文的情况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把按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按前后顺序附于原文后面,修正案即成为宪法和该法律的组成部分,并排斥原来相关条文的法律效力。修正案的内容可以是增补性的,可以是变更性的,也可以是废止性的,其特点是不必变动原来条文而能达到修改目的,因此能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文本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