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的急速推进和全球化的普遍渗透,不但催生了哈贝马斯所倡导的“交往理性”和“理性商谈”方式,也推动产生了职业法律谈判专家。他们以国家官员的身份参与到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去,他们的商谈结果对象化为国际法规范—条约、协定、备忘录等,并被民族国家作为不低于国内法的法律渊源接受下来。哈贝马斯曾经区分了“理性商谈”和谈判的不同向度,认为理性商谈的要义在于通过规范性商谈达成共同的理解,而谈判则是基于实力原则对系争的利益达成妥协。{46}谈判的这一特性使得谈判必须以理性商谈为前提并且只能成为理性商谈的补充形式。哈贝马斯的设想无疑是理想化的,在一切理性形式都被“理性人”的利益追求同化的现代性情景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律商谈就只能坠落为以民族国家利益为基本取向的博弈性商谈。以职业谈判官员为代表的这种博弈性商谈处在民族国家法律制度“再嵌入”全球法律秩序的入口处,由此达成的国际法律规范也就成为内国法调整、变革并与之接轨的基本文本。可见,作为谈判者的国际法律谈判专家实际上扮演着引导国际法律秩序向内国法移植从而推动本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角色。作为融入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必要路径,法律现代化的这种方式是直接的、高效的,且往往较少触动相关国家的民族情感,必然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至此,笔者已经述明,法律移植可以通过两个渠道、三种方式推动民族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一是民族国家的法律谈判专家通过参与国家谈判达成国际法规范的形式将之引入内国法体系并推 动其变革;二是通过国内法律实践的渠道并以国内立法和法律解释两种形式移植域外法律。当然,通过大规模的法律改革来移植外国法规范是更加激烈的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方式,但由此引起的震荡与排异反应也必然更加剧烈,同时也增加了法律现代化的风险,是现代国家较少采用的方式。但在理念上厘清理念实现自身的基本路径及其所依赖的知识基础,本身就是理念自我完善的重要形式,也必将对法律移植与法制现代化进程产生益处。
五、尾论:法律移植与法律理念冲突
法律移植始终是一个复杂问题,也是如中国这样的民族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题,因此对法律移植理念的阐明就成为必须先行的基础。但是阐明了法律移植的理念逻辑并不等于解决了理念问题,而是进一步开放出了法律移植理念的新问题:既然法律移植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那么法律移植理念如何处理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中国法律文化观念与普适性的法治精神的冲突?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也必须按照现代性与全球化的内在逻辑,将中国法律文化置于全球化的普遍语境中去考察。必须指出,现代性与全球化主要是西方文明发展造就的后果,但走向现代性与全球化却不完全是西方化的,根据就在于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机制是在以自己作为一个发展着的民族大国的身份“再嵌入”全球化中去的同时,也深刻批判并改造着全球化的内涵。但笔者这样做的前提是:充分了解并理解全球化,才有可能真正了解既传统又现代的当下中国,“以中国解释中国决然走不通,直接回到中国传统是幼稚的”。{47}所以,解决中国法律文化与法制精神的冲突问题,实际上是解决以下系列问题:澄清现代性与全球化的内涵、实质和机制;通过现代性去理解当下中国自身具有的现代性;理解当下中国具有的传统法律文化特性;在批判的全球化视界下审视并汲取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不仅有利于保持法制现代化的中国性,也必将大大丰富全球化的内涵。
其中,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问题尤为突出。季卫东认为,传统中国可以看作是一个“剧场国家”,其秩序构造本质上表现为一套“关系哲学”的操作过程,对法律的服从往往会转化为利益的交涉,但当基本法律原则和规范都可成为交易对象且广大民众都被卷进来的时候,就会引起秩序的解构。因此,中国的秩序原理存在着重大欠缺,这种欠缺随着产业社会的发展以及权利意识的增强而日益显露;中国传统秩序原理与“法律至上”、“审判神圣”的法治主义理念是根本冲突的,只有通过对法制进行现代化才能弥补纠正。{48}但他同时指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多元化规范体系、司法过程中的选择空间、特殊的当事人主义、强调说理工作、注意权力结构的弹性和反思化、把实践理性嵌入意识形态之中等特性又是与现代法治息息相通的。{49}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中国拥有“这样一种文明传统恰恰不是什么负担,而是在全球化时代相当珍贵的精神遗产”。{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