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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相关技术要求的WTO合规性分析

  

  考虑到基于性能要求的能源效率和减排标准的数量较多,TBT协定第2.8条也是一个关键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基于性能制定的技术法规优于基于设计制定的法规,因为基于性能的技术法规被认为是贸易限制程度低的措施。事实上,该条款的初衷是让制造商找到满足技术法规要求最优成本效益的方式。其关注的是产品的性能,而不是这种性能如何达到的方式。


  

  三、与气候变化相关技术要求的TBT协议合规性


  

  TBT协定附件3《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包含了TBT协定所有主要法律原则,如非歧视、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和协调一致。该规则可为WTO成员境内的任何标准化机构、政府间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非政府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5}以下就涉及的几个合规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一)气候变化相关技术要求与非歧视原则


  

  TBT协定主要将GATT最核心的非歧视原则适用于TBT协定规定的行为中。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将以不低于原产于本国“同类”产品的标准适用于从其他WTO成员进口的商品(国民待遇原则),并适用于原产于任何其他WTO成员的产品(最惠国待遇)。{6}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具有不同排放密集度或能源密集度的产品是否会依据TBT协定被认定为“非同类”(unlike)产品。国民待遇原则是GATT和WTO的一项核心原则,它要求成员方对其国内产品和“同类”外国产品不能采取歧视的做法。同时,GATT 1994在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其第1. 1条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这就明确要求WTO成员方在来自不同贸易伙伴的“同类产品”(like product)之间,不能存在有歧视的待遇。


  

  有关TBT协定的非歧视原则问题,没有已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来提供分析参考。然而,一个GATT专家组未通过的美国一汽车案(United States-Automobiles case)的报告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此案中,专家组审查了三项美国在汽车方面的措施:对汽车的奢侈税,对汽车的燃油税和公司平均油耗规则(CAFE)。 10%的奢侈税在首次购买汽车高于3万美元时被征收(由消费者支付)。燃油税属于消费税,适用于油耗未能满足特定油耗要求的“标准车型”的车辆(向制造商征收)。CAFE规则规定美国制造或进口商销售的客车(或轻型卡车)最低平均油耗。对于既是进口商又是制造商的公司来说,平均油耗对进口客车和国内制造的客车实施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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