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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相关技术要求的WTO合规性分析

  

  计量涉及确保在合格评定程序中使用的测量设备符合相关使用要求。例如,为了便利美国能源部制定的最低效率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标准和技术国家学院专门开发了特制的电力损失测量系统,检验用于电力传输和分配的电力变压器。


  

  此外,其他的一些规则和标准也会有效地禁止能源效率低的特定产品进入市场。例如,一些国家正开始或正计划禁止低效率照明产品的销售,如在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和阿根廷,对白炽灯泡有此类限制。


  

  二、与气候变化相关技术要求涉及的TBT协议内容


  

  目前,各国已经制定出大量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标准和规则,包括合格评定程序。WTO涉及这些措施的主要文件是《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此外,《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的部分规则也具有相关性,如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更具体的第3.4条。


  

  GATT 1994的其他条款同样相关。例如,其第11条要求普遍取消产品进口或出口的数量限制。第11.2(b)条引入了第11条规则的例外,允许采取“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必需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此外,GATT 1994第20条确立了适用于特定技术措施的WTO例外条款。{2}


  

  本文仅就TBT协定的具体内容,分析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促进气候友好产品和技术运用的技术要求的WTO合规性问题。{3}


  

  TBT协定涉及以下三类行为:(1)政府制定、通过和实施技术法规的行为;(2)标准化机构制定、通过和实施标准的行为;(3)用来确定是否相关技术规则或标准要求已满足的合格评定程序。{4}


  

  根据TBT协定第1.3条可知,TBT协定的范围扩展至适用于贸易中的所有商品,即农产品和工业品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是,货物贸易中的两个领域被排除在了TBT协定之外,即用《动植物检验检疫协定》(SPS协定)的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适用《政府采购协定》(GPA协定)的政府采购。此外,与服务有关的技术措施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4条之规定。


  

  TBT协定对技术法规(要求强制实施的)和标准(是自愿遵守的)进行了区分。大量与气候有关的要求属于自愿性标准和标签制度。TBT协定第2条和第3条规定了与强制性要求相关的规定,其第4条和附件3规定了自愿性标准的内容,其第5条至第9条规定了合格评定程序。


  

  尽管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主要法律原则大体相似,但相互之间的条款还是存在差异,并且,强制性法规和自愿性标准对WTO成员要求的义务水平也是不同的。事实上,对于强制性法规,成员有义务确保其与TBT协定的条款一致。而对于自愿性标准,成员仅被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本国境内标准化机构尊重TBT协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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