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有必要探讨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在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这四种主要的解释方法中确立适当的位阶。{18}或者,正如学者所提出的,迫切需要在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一条解释原则:法律模糊之处,不得不做法律解释的,必须有利于被告人。因为,法律解释原则的命脉,不在于解释的技巧,而在于法无明文规定坚决不为罪的勇气。{19}
(三)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技术
作为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要素,“人”在立法与司法中的作用值得重视。不可否认,准确探讨立法原意是非常困难的,如果立法者能够采用简洁、概括、明了的表达方式来陈述罪刑规范,那么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能够避免许多模糊、分歧与争议。
近年刑事立法犯罪化进程中,经济犯罪或者法定犯的性质认定依赖于部门法,而程度认定一般依据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性质与程度的界定,由于我国司法解释或地方司法规范文件仍然没有脱离传统财产犯罪的模式,不能适应打击新型经济犯罪的需要。譬如,构成某项经济犯罪的罪名要求某项经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而在司法解释中一般将“情节严重”界定为“非法获利数额”、“损失数额”或“经营数额”,即使做了修改也只是进行数额大小的改动,而对定量模式未做变动。这种量化的定罪模式显然无法适应新型犯罪形态的发案规律。例如利用电话、网络等新型载体实施诈骗的案件,虽然这种类型的案件在行为实施之时即已经表露了诈骗性质,但由于被害人分散,要么不发案,要么涉案数额巨大,因此,对于诈骗罪,应该考虑刑法的前置,而不再设定为目的性结果犯模式。由于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界定一般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而定量的界定一般是由司法解释甚至地方司法规范完成。譬如,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等都是由司法解释与地方司法规范确定的。而这些司法解释与地方司法规范是否科学、准确地总结司法经验、吻合立法精神,就会切实影响到刑事法治的实效。因此,有必要对司法解释和其他具有一般约束性、示范性作用的司法规范文件确立严格、谨慎的制定机制,以免出现量刑不平衡、不统一,甚至违背立法初衷的情况。
【作者简介】
毛玲玲,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1}所谓
刑法谦抑主义,是指
刑法不应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其对象,而应将不得已才使用刑罚的场合作为其对象的原则。参见[日]大谷实:《
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2}John Coffee, “No Soul to Damn: No Body to Kick” : An Unscandalized Inquiry into the Problem of Corporate Punish-ment, 79 Mich. L. Rev. 386(1981).
{3}[瑞典]汉斯·舍格伦、约兰·斯科格编:《经济犯罪的新视角》,陈晓芳、廖志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75页。
{4}参见《“孪生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案”终审维持原判》,资料来源:
http://www. cdrb. com. cn/html/2008-07/24/content-187342. htm,访问日期为2011年2月12日。
{5}例如,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辩方往往通过强调行为人成长的社会背景,譬如穷困、缺少教育等来打动陪审团。
{6}例如,在许霆案中,有一些观点认为,取款机出错是不可抗拒的诱惑,所以不能以刑罚来制裁;在马加爵案、崔英杰案等案件中,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原因,譬如成长环境的贫困等,容易获得大众的同情;在格林柯尔顾雏军案等经济案件中,以社会权钱交易等“行业潜规则”的存在为辩解理由的被告不在少数。
{7}Carlton, D. W. andD. R. Fischel:“The Regulation of Insider Trading” ,Stanford Law Review,35,857-95(1983).转引自[瑞典]汉斯·舍格伦、约兰·斯科格编:《经济犯罪的新视角》,陈晓芳、廖志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8}王璐:《最近两年结案率不足两成证券民事赔偿举步维艰》,资料来源: http : //www. chinaacc. com/new/184/186/2005/12/ad3881474201922150028789.htm,访问日期为2011年2月14日。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03]4号,200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2002年9月4日。
{10}例如,目前
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中单位犯罪一般没有独立的罪状表述。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条,法[2003]167号,2003年11月13日。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2001年1月21日。
{13}陈兴良:《
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代序。
{14}张吉喜:《控辩平衡的实体法维度》,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15}储槐植、汪永乐:《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1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306号,2006年9月5日。
{17}牛克乾:《对于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理解与思考—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8}陈兴良:《
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19}邓子滨:《<法学研究>30年刑法学论文之研究》,载陈兴良主编:《
刑法知识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