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被害或再次被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是指在首次被害之后,由于负面的社会或群体反应而造成的对被害人的进一步侵害。{9}这些负面的社会或群体反应包括亲戚、朋友羞辱性或冷漠的表达,媒体对案件的公开反复重现,以及公权机关对被害人进行的强制性被害重述。其中刑事司法程序所造成的“被害人的二次被害”尤为显著,已成为二次被害的主要表现。相关研究表明,81%的强奸案件受害人认为与刑事司法机关的接触造成了其进一步的心理伤害。{10}在刑事司法制度中,二次被害现象有种种表现:警察为尽快侦破案件强迫被害人反复重述被害过程、对被害人陈述的怀疑、检察官和辩护人在庭审中对被害人受害过程反复地公开再现与质疑、刑事诉讼各方对被害人“揭伤疤”式的采证质询,毫无疑问对被害人来说都是反复的心理折磨和精神伤害。而且,由于证据采集程度和增减量刑因素等各种原因,庭审结果很可能与被害人的愿望背离,而这些都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11}本该充分伸张正义的刑事司法过程之所以成为二次被害的“重灾区”,是传统刑事司法制度长期忽视被害人权利导致的后果。自从国家垄断刑事追诉权之后,追诉犯罪并施加刑罚便成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被害人就一直居于类似于证人的诉讼程序中的辅助地位。而要减少二次被害的可能性,首先需要重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和重要地位: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赋予被害人更多的程序性权利,使其人格尊严、隐私权、知情权和平等权都能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养,培养其对被害人的基本尊重和保护意识,并为被害人设置对司法人员投诉和批评的法定机制。
第三次被害(Tertiary Victimization),是指前两次被害化的力量加之于被害人之后,使得被害人产生自我否定、自我谴责和摧残的心理障碍,形成自我伤害的心理趋势,更在极端情形下由于心理愤恨、扭曲而转化为犯罪人,进而受到第三次伤害。第三次被害的理论提醒我们,被害化有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会随着刑事司法程序的终结而终结。因此,刑事程序后的被害人保护处遇措施同等重要。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固定的被害人救助机构、数量众多的被害人援助组织、刑事被害人的跟踪保护制度来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精神鼓励和互助以及生活援助等,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少第三次被害的可能性。
综上可见,从三次被害的角度来尽量降低被害人的被害化程度,不仅需要建立国家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增加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更需要建立专门的包括社会力量在内的被害人救助机构和组织。因此,警觉多次被害的可能性,在诉讼程序之外对被害人这种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