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被害理论视野下我国被害人研究之反思
李川
【摘要】我国被害人研究侧重在刑事司法领域对被害人的角色进行定位和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扩充。但是从西方被害人学研究的视角上审视,这种研究相对狭隘,且存在一定的内部混乱。从作为被害人研究基础的三次被害和被害化理论出发,则可以准确地为我国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进行定位,并且能有效揭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角度和措施。
【关键词】三次被害;被害人;被害化理论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48年亨迪希(Hans von Hentig)出版《犯罪人及其被害人》(The Criminal and HisVictim)一书以来,国际上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运动逐渐兴起:犯罪学领域的被害人学(Victimology)和刑事司法领域的被害人权利救济研究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被害人物质补偿制度的产生及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直接提升。{1}各国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专门的被害人保护法,并且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律增加了被害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内容。以被害人保护为目的的恢复性司法措施和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等新制度不断出台。而1985年的《犯罪及权利滥用被害人之基本司法原则宣言》(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更成为国际通行的被害人保护之原则纲领。与国外相对完善的被害人理论研究和法律保护体系相比,我国的被害人保护水平则相对滞后:刑事立法对被害人的关注相对较少,对被害人保护的规定相对薄弱,尚未建构独立的被害人补偿法;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财产补偿的机制刚开始酝酿试点。
同样,学界对被害人制度的研究虽然较多,但尚不深人。除了借鉴国际通行被害人保护机制提议应建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之外,学界讨论的重点还放在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赋予的角色定位和权利大小等基本问题之上。如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给予被害人专门的陈述权、知情权、经济补偿权和执行参与权等;{2}也有学者认为恢复性司法制度应该以被害人为中心;{3}还有学者更激进地认为应当取消起诉独占主义,将目前的控、辩、审三元的刑事诉讼构造转变为检方、被害方、被告方和审方的“四方构造”。{4}这些研究在我国被害人救助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的情形下存在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为我国立法机构反思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然而这种只局限于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