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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

  

  三、司法公正:诉讼监督的根本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一种,是一种动态法律运行的公正。它是指司法机关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公正地适用于具体的人或案件的国家特殊活动,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这一原则。公正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它不仅关系到基本法律制度的构建,也关系到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仰,关系到司法机关自身的形象。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监督的核心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社会公平有多种表现形式,而司法公正无疑是最基本的一种。司法机关是公民所依赖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造成了公民最后救济手段的丧失。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承担着对审判权的监督职责,督促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这是国家权力分工制衡的普遍性的法治理念在我国具体化的结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是要不断强化司法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适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使我们的制度能够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强化诉讼监督力度,将人们深恶痛绝的司法不公作为打击重点,紧紧围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违法减刑假释等明显不公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强化诉讼监督,更加注重监督效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四、人权保护:诉讼监督的宪政价值目标


  

  人权保护的程度是一个国家宪政水平的标尺。检察机关既是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并行的执法机关,也是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一定监督和制约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就是监督法律实施、保障法制统一、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不仅负有所有执法机关共同的保障人权的义务,而且具有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通过诉讼监督保障人权的特殊职责[10]。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法制状况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公权力在对刑事犯罪进行查处、打击时难免会因权力扩张而导致侵犯被告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发生。如何限制公权,保护私权就成为协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保障人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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