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环境中的契约自由新视
李燕
【关键词】法治环境;契约自由;新视
【全文】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自由原则的诞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现代法治环境中契约自由的发展也是显而易见。
一、契约自由之于社会发展
契约自由思想最早起源于“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契约自由思想的主要体现是合意契约的出现,即“合意契约的成立并不要求有任何表达方式或者文字上的特别之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决定着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合意契约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放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契约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之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契约自由。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契约当事人遵守那些关于契约的一般规定,任何内容的契约都是可以生效的。于是,《德国民法典》将契约自由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自由作为契约法中最具魅力的法律原则,一经产生,便以其巨大的力量影响着整个世界,对人们摆脱身份的束缚和促进近现代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契约自由使人们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契约自由是以身份平等为前提,并以平等协商为内涵的。“旧的法律是在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他用协议的方法来为其自己创设社会地位,”因此契约自由在更大范围内承认了商品经济的交易主体,从而扩大了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
其次,契约自由促进了近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中,财富的转让、资源的配置和劳动力的使用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不受限制的交换使各种资源得到了最有效的配置和使用。契约自由不仅使市场经济的运转得以顺利进行,而且还大大诱发了人们的创造力,从而为近代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
二、契约自由向契约正义的走向
自由也是有边界的,并不是无限扩张的。对于契约自由而言,其所受限制便是从传统契约自由走向契约正义。正义既是对自由的限制,也是自由发展到更高阶段的助推力。
契约自由反映在市场交易的规则上就是:主观意志完全自由的主体,自主地选择缔约的当事人,按照市场的规则,并借助于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力,讨价还价,进行谈判。自由自主的交换不仅能提高对财产之利用的效率,使整个交换过程呈现增值,交换双方达到各自交换的最初设定目标,而且,在这种前提下的交换必定是公平的。因此,交换的正义则更尊重个体,崇尚个人的自由意志,标榜可以根据个体的自由意志,自由地订立契约,而不受任何人的不法干涉,这实际上就是契约自由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