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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的理论背景探究

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的理论背景探究


李燕


【摘要】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产生的一个重要的效果就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并深入人心。而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化,使得 “以权利制约权力”成为可能。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理论的产生及发展无疑是公民权力与国家权力抗衡、博弈的一个很好的佐证。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的理论背景研究对相关制度构建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理论背景
【全文】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的政治基础——有限政府理论的延伸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有限政府的理念日渐被人们所接受并成为人们对政府职能进行分析和监督政府行驶职权的有力武器。以西方古典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有限政府理念,强调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防备,同时它也认同维持一个有效政府的现实必要性。现代自由主义对有限政府理念的影响在于,有限政府理念反映的是政府权力与其职能的匹配性,而突破了一味注重政府权力受限制的狭隘理解阶段。这种“权力有限”与“功能有效”的结合,成为现代有限政府理念的真正内涵。


  

  由此,从有限政府理念的此种真正内涵出发,行政机关违反其法定作为义务的违法行为正是违背了有限政府理念的“功能有效性”。从而使行政机关不能很好的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其权力与职能不相匹配。所以,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国家赔偿,是有限政府理念的切实贯彻,是有限政府理念的延伸。


  

  有限政府不是“无为政府”,它强调一种适度的政府。这种适度既要求政府不可事事亲为,要有所“不为”;又要求政府在其“可为”的范围内“尽力而为”。用罗斯福的话来说就是:“这件事情(政府做什么),如果老百姓认为需要做,老百姓有能力做又愿意做,就由老百姓去做;这件事,老百姓愿意做、需要做,但没有能力做,那就民办公助,由政府资助;这件事,老百姓不愿意做,也没有能力做,但是需要做,那就由政府来做。”[1]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的伦理基础——以人为本思想的客观需要


  

  早在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戈拉就提出了“人是世间万物的尺度。”[2]西欧有人道高于神道,人性高于神性,人权高于神权的朴素的人文主义思想;中国历史上也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人本主义、民本主义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更是提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这些思想火花中的人本主义是当代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各种进步理念的高度概括和升华,富有丰富、深刻的科学内涵与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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