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官遴选中,应注重社会经验,提高年龄限制。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律从来就不是一种理论科学而是一种应用科学,它解决的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社会关系,因而没有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情关系和熟人关系交际网络,法官作为矛盾纠纷的裁判者,时刻处于人情压力、利益争执的中心,这种职业上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面临的各种诱惑和干扰是时时刻刻的、长期的。此外,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影响,就是强化了社会成员的利益观念,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纠纷中的每一个当事人都会努力影响法官,在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潮影响下,一些人甚至会千方百计地企图拉拢、腐蚀法官。现在我们许多年轻法官都是出了校门就进法院门,对党政机关、经济部门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一无所知,对基层群众也缺乏了解,特别是在强调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加强调解工作的背景下显得力不从心。同时,青年法官阅历浅、经验少,仅仅凭课本的法律常识难以处理纷繁的社会关系,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也相对薄弱,导致维护司法廉洁的压力更大、形势更严峻。所以我们说,只有对社会透彻的理解、拥有足够的社会阅历和感悟,法官才能把握案件事实本质,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保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如何反映一个人的社会阅历和经验,这就不得不涉及法官候选人的工作经历和年龄。年龄不仅仅是一个数字,它蕴涵的就是一个人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这是法官判案的一笔无形财富。因此,遴选法官,注重考察社会经验,提高年龄设置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3.法官遴选中,应完善遴选和任命程序。要保证法官的高素质,除了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外,严格的法官任命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加强程序建设,是完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法官遴选的公平、公开、公正,更在于保障法官候选人的道德素质。通过公开的选拔机制,借助选举、公示、任命等各种方法,才能确保法官候选人不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具有优秀的道德素质。例如,在考察公示中,可向候选人的原工作地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了解群众反映。当然,要坚决排除不实诬告。
以上虽然只是简单地罗列了一些表面现象,但足以说明反思和改进法官遴选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归根结底就是要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司法公正廉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我们要以人为本,大力提升法官素质,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