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经验积累与组织塑造相结合。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没有社会经验的人,很难对法律纠纷作出明智而公正的裁判。高素质的法官不仅是办案能手,而且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只有经过一定的实践磨炼,积累了一定的阅历和见识,才可能形成相对稳定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仅仅依靠法官的个人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利用组织行为塑造,既要持续开展廉政教育,又要大力开展司法作风建设。
3.坚持监督约束与问责机制相结合。“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人都难有终身的免疫力,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之下行使权力,才有可能保持清正廉洁。要以确保廉洁为基本原则进行制度设计,以好的制度引人向善。要确立“不准为”的保障机制,完善内外结合的监督方式;要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规范法官业内行为与业外行为的职业道德准则;要落实“不必为”的激励机制,提高法官待遇,体现职业特殊性,使法官感受到职业荣誉;要设立“不敢为”的惩戒与问责机制,加强对有碍司法公正与廉洁行为的查处与惩治。
三、法官遴选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法官遴选制度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课题。长期以来,法官被当作大众化的职业,没有法官制度,更没有专门的法官任职条件和要求,法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不高。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修正。法官法的制定,统一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法律工作经历标准,使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定化,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可以说,以司法考试制度为标志,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建立已经启动,并逐步完善和规范。但我们仍要看到,我国法官的遴选标准依然与现实需要存在一定差距,如初任法官年龄下限偏低、没有把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必需条件、要求从事法律工作两年的时间显得过短,同时,偏向于注重专业素质的考察和筛选,却忽略了法官其他素质的重要性,给司法队伍的廉政管理带来了严峻的压力。法官的遴选是保障司法廉洁的重要关口,结合当前法官遴选实际,从司法廉洁的视角出发,法官遴选工作还需在以下方面着重改进。
1.法官遴选中,应优先考察法官的道德素质。法官的公正、廉洁、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道德素质。一个品德优秀的法官在心理特征、性格和行为方式上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个性特质,如诚信、正派、仁爱、沉稳、耐心、节制、乐观、俭朴、谨慎等。这些特征会形成特定的职业气质,作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对于法官坚守廉洁意识、正确行使审判权力都将发挥持久的作用。鉴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多地集中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方面,法官的业务素质与道德良知素质相比较,后者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没有法官内在的优秀道德品质,即使最完善的制度也难以保证公正、廉洁司法。因此,在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过程中,要优先纳入对候选人道德素质的考察。尽管道德素质较为抽象,但也应当有一套基本的要求,我们已经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根据这个准则,可在道德考察上设立筛选标准,以保障法官队伍总体道德素质的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