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团购网站的合同地位
吴楠楠
【关键词】团购网站;合同地位
【全文】
商业网络团购,作为当下最为流行的网络购物方式,系指由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团购网站联系经营者,确定团购内容后发起并参与的,通过团购网站聚集消费者并在线订立团购合同,线下进行消费的网络团购模式。区别于传统的团购以及由消费者或经营者发起的网络团购,商业网络团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团购网站将参与从聚合消费者和经营者,到订立或解除与消费者的团购合同、收取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乃至在发生消费纠纷后“先行赔付”等全部过程。团购网站发挥的积极作用,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和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也导致容易混淆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地位、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责任范围。因此,本文旨在厘清上述问题,以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
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
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需要进行类型化区分。
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
首先,从商业网络团购的交易规则来看,针对服务类团购,消费者需要到经营者处接受服务,通常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交易相对人的误解;针对实物类商品的团购,团购网站一般都在网站上标注出经营者的名称。因此,团购网站本身并不是经营者,也并非以自己的名义为经营者从事贸易活动,二者不是行纪关系。其次,从团购网站自身的法律定位来看,如“爱帮利用自身推出的网络团购平台,为用户及产品、服务的实际供应商户提供居间推广服务,并受商户委托代为向参与特定团购活动的用户收取相应费用”。该表述阐明了团购网站的双重作用,即提供居间服务和受托处理相关事务。因此,二者之间不可能仅存在居间合同。因为居间人仅能向经营者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合同的成功订立提供媒介服务,而不会参与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更无权从事接受订单和价款等行为。如若为此,必然需要委托合同的委任。最后,从商业团购网站的盈利方式来看,团购网站从经营者处获得的报酬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其促成的每笔交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最终报酬总数依成交总量确定;二是向经营者收取的固定费用和报酬,作为向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代为从事收取价款、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对价。所以,团购网站并非经营者的“合营者”或“柜台承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