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下中国法治建设战略重点问题的思考
吕升运;常嘉
【摘要】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既不应转移至法律实施领域,也不应停留在立法领域。政府应将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进行前移,去高度关注法律所赖以产生和运行的政治过程。
【关键词】立法;法律实施;战略重点
【全文】
引 子
刘作翔教授在题为《现代法律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的一场讲座中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应当由立法领域转向法律实施领域。其基本的论据有二:一是截止目前为止中国已有237部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88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多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为数更多的政府规章。据此,刘教授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解决。其二,相对于我国立法已初具规模而言,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在实施环节存在的问题却显得愈发突出。并且,“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那么制定更多的法律——即便是良法——又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心应当由立法领域转移至法律实施领域。在此立论上,刘教授还进一步论述了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以及现代法律观念对于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意义。
应当说,刘教授的这一观点是不无道理的。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三十年来我国的立法实践的确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大批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而不断出台;另一方面,当下法治环节中最为凸显的一个现象——正如刘教授所说的那样——正在于法律的不能有效实施上。一系列广受社会争议的案件无不在执法、司法、守法或法律监督等方面暴露出严重的问题。仅以时下广受瞩目的拆迁问题为例。一再出现的暴力拆迁不仅凸显了当下中国执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而且,也在相当程度上暴露出了司法的弱势以及中立审判的缺乏;事实上,也正是这种执法的不公和司法的软弱在不断地弱化着公民的守法意识,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频繁爆发,从根本上一再挑战法治的底线;而法律监督,则由于一系列制度性的原因在这样一场博弈中要么被异化为一种人治的工具,要么就成为了法治可有可无的摆设。可以说,在几乎每一个焦点性的案例中,我们都可以找到中国法治在法律实施环节的各种重大缺陷。
战略重点目前不宜转至法律实施领域
然而,我们并不能由此就必然得出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应由立法领域转移至法律实施领域这一结论。在此,刘教授显然轻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立法在整个法治建设中具有前置性的核心地位和遗传性的基因作用。显而易见,立法是整个法治的逻辑起点,也是法律实施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立法状况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是否理想。事实上,一个国家法律实施状况的好与坏并不总是取决于法律实施本身,其或优或劣的基因早已在立法环节中就种下了。如果立法者在法律体系中植入了良好的基因,那么,对于法律实施的状况我们或许可以寄以厚望;如若植入的是劣质的基因,那么,对于法律实施的状况我们就断无可以期许的余地。我们无法想象可以期待一部恶法或着笨法能给民众带来福祉。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我国法治状况不佳的根本原因或许并不在于法律实施本身,而更有可能源自于立法环节的重大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