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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证据规则之我见

  

  3、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公证而言,在公证活动中,对未到场的证人所提供的单一的无法印证的证言材料或是询问证人时,其陈述明显不属于其亲身可感知的事实时,对此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公证人员不应单独确认,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认知。


  

  4、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在公证实务中的补强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某些证据证明存在证据能力或证据形式上的非核心瑕疵或弱点,不能直接、单独作为认定公证事实的依据,必须由当事人对其加以补充、说明或者经过公证机构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认定公证事项的证据。


  

  5、自由心证规则的确认及制约


  

  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司法者,而由司法者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遵循法律职业道德,运用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认定事实。对公证而言,自由心证原则视各种证据的法律价值为平等,具体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案件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自由判断。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并不能以机械的规则来确定,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的强弱和真实性的高低,具体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须在具体案件中考察和认定,并且案件的发生和解决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离不开人类社会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如此,可以把公证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公证员可以超脱机械套用法条规定的牢笼,以自身的综合素养和学识为依托,运用日常经验和伦理道德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另一方面,必须利用经验法则对自由心证的适用做必要理性限制,防止自由心证规则滥用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为经验法则不是来自个别人经验的积累,而是对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大量惯性行为模式和反复验证的经验的归纳和抽象,尤其这种经验不是个别人的特殊经验,而表现为一定范围内人们的共识,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利用经验法则来适当约束自由心证的推导,即让公证员的一切推理必须符合一般人类理性标准,对证据所作判断均须有妥当性与适合性,必须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正是这种客观性对司法人员在心证的形成过程中构成制约,保证了通过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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