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适当的证据规则的情况下,一方面,使得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对证据材料的收集、采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虚假、重大瑕疵的证明材料无法及时有效地被排除,从而据此得出的事实和判断存在重大偏差,导致潜在错误成为一颗又一颗的“定时炸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职业风险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积累和放大,最终可能导致不可想象的后果;另一方面,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标准无法认定,造成公证员不能依法科学、恰当、客观地掌握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情况,只能更多的根据以往的办证习惯、自身知识、经验、性格甚至是感觉来决定如何采证和作出判断,可以说,公证员更惯常运用无限制的“自由心证”来办证,再受公证员本身的知识、能力、道德、阅历所限,以及受传统公证操作模式和习惯的制约,当下公证文书出现错证、假证似乎也就不那么让人惊愕了。
与此同时,没有证据规则,公证员基于“自由心证”所作出的证明活动无法得到合理有效地制约,公证员根据自身好恶,随意、不规范的证明行为难以有效杜绝,公证员采信证据的标准不固定,随意性无妥善控制,会导致不同公证员对同一形式、同一内容的证明材料所反映的事实的认识大相径庭,最终可能导致公证结果受到严重质疑,而对公证卷宗的质量检查也只是治标的方法,属于事后的防御,无法从办证的源头上解决公证工作在证据的收集、采信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想见,公证文书的“公正性”正日益受到严重的动摇,公信力一旦丧失,公证也就失去存在的必要,问题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再者,在诚信缺失、信用低下的今天,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公证书的情况层出不穷,对公证员正确办证带来极大挑战,没有证据规则,公证员甚至无法判断自己公证活动所可能引发的后果及责任,无限责任将会如影随形,职业前景堪忧。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公证员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出现不当,难以引用法条自证清白,无法证明自己已然尽责,使公证员陷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公正、不公平境地,这样说,只要公证员采信的证据不实,出现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公证员就会被判为在采信证据问题上存在主观过错,就要为其失职承担责任。即使公证员自身有极强的责任意识,并且审慎、努力的认定审核材料、判断事实,也无法从根本上克服制度漏洞所带来的职业生存风险,可以想见,风险不为自身所控制的职业一定是令人悲哀的,公证员作为一种风险极高的职业以渐成行业的共识,公证员职业安全得不到保障,公证的健康稳定、又好又快发展自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