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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证据规则之我见

我国公证证据规则之我见


张鸣


【摘要】公证证据规则作为公证的灵魂,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信用和诚信度不甚理想,公证证据规则对指引当下公证行业前行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公证证据规则也是我国公证法律属性的必然要求,对公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公证;证据规则;社会诚信;证据采信
【全文】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一切诉争的核心问题。然而,由于各方对利益价值认识不一,对证据事实认定标准不同等因素的存在,证明的过程必然伴随冲突和矛盾,而要解决这些,就必须要有明确的规范去确认证据范围、调控取证举证行为,而这就是证据规则。就公证而言,作为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公证制度采取的是实体公证模式,不仅在形式上要真实、合法,而且对公证事项的内容也要求确保真实、合法。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面对各式各样、纷繁复杂的证明材料,如何能妥善地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材料,从而证明相关事实,正需要证据规则来解决。可以说,公证证据规则作为指引和约束公证人员恰当运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法律规范,在公证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毫不夸张地说,公证证据规则实际上就是整个公证的灵魂所在。但我们遗憾的看到,当前,我国公证行业正面临没有系统、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公证证据规则可供实践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信用和诚信度不甚理想,为达目的提供虚假材料、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公证文书的情况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无有效、恰当的规则来抵御社会诚信风险,增强公证办理质量,长此以往,公证的职业环境令人堪忧,对公证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极为不利,笔者结合自身工作,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现状


  

  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此可知,公证法要求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不仅要对公证事项从形式上确保真实、合法,而且还要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即要保证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从形式到内容均是真实和合法的。众所周知的是,要保证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其基础是证据材料及其所反映事实的真实,而在公证活动中实现对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如何收集、审查、归纳证据则正需要有证据规则来支持和规范。但是,罗列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公证证据规则的规定,可谓乏善可陈,与公证所面临的客观、复杂实际很不相称。即使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公证证据的立法也是粗疏而抽象,不成体系,有的只是少量、零星的关于证据收集、审查的原则性要求,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散见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及司法部制定的具体公证业务程序细则、办法、规定中,并且回避了证据如何采信、认定等最为核心问题,也未采用民事证据规则的一般通例,对可直接采信的证据及其范围以及证据证明的大小等均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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