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简单谈一下为何政治宪法学应当成为中国宪法科学的推动者。为什么目前这个阶段还需要政治宪法学,还需要我们宪法学者对宪法进行科学的界定和解释呢?因为宪法长期以来只是被执政党或者宣传部门予以抽象的政治解释,而尚未在宪法科学上获得认真对待。执政党有很多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宪法解释的政策性文件,但从未严格按照宪法解释的科学性话语展开,未指明具体的条款以及相应的制度化愿景,以至于尽管执政党偶尔也操持着宪法话语来对施政方向予以政策性说明,但却难以具有直接的制度性指向与成果,其解释过程的强烈的政策性或政治修辞性消解了宪法本身的规范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消解了宪法的政治性(民主政治)本身。中国宪法学的既有学术框架则既冷落中国宪法的官方解释体系以及宪法文本中的“政治宪法结构”,也不愿意真正深入中国宪政的经验层,从历史与实践中观察与分析宪法的真实运行,从而只能从比较宪法式的“理想宪法”所载明的“宪法理想”中而不是从中国宪法的真正历史、实践与政治动力结构中获取营养和力量,从而日益呈现“画饼充饥”、“援木求鱼”之窘态。政治宪法学试图矫正这样一种“理论反对实践”的时代学术怪象,补足中国宪法学术的政治理性之维,从经验和理论两个层面对中国宪法科学的真正的科学化与体系化作出自身的贡献。我最近在翻译一本书,图什内特教授2010年的新著,讲宪法为什么重要,他认为美国宪法的重要性不在于诉诸司法审查的基本权利保护,而是为美国人民通过政治行动回应时代危机提供了一个理性化的制度结构。这一点对于国内政治宪法学研究应该具有重要的启示。当然,这只是作为政治宪法学之学生的我的一点个人见解与学术愿景。我的博士论文对八二宪法之“政治宪法结构”如何根据人民主权原理进行理论性定位与制度性落实进行了较为翔实和系统的讨论,可能很初步,但我觉得基本的意义指向和制度理性是明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