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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八二宪法的实质正当性基础

如何理解八二宪法的实质正当性基础


田飞龙


【关键词】八二宪法;正当性
【全文】
  

  在今天这个学术场合我是比较紧张的,因为对面就坐着自己的博士生导师,而自己由于理论成长上的初步性和不成熟性,对导师的宪法学体系未能严密理解与跟从。这几年我自己的学术成长其实是受到某种意义上特定学术环境的制约和塑造的。自2006年秋季来北大读研开始,我因为课程学习以及宪法学术上求知的原因参加了陈端洪教授和翟小波博士联合主持的公法读书会,竟然一读就是四年多,文本选择侧重主权与制宪权理论线索。与此同时,中国宪法学在思想学术与知识谱系上正经历着剧烈的分化乃至于分裂,呈现出多元竞争的流派面向和复杂勾连的资源态势,这在根本上源于宪法学者对中国宪政转型之思想资源、历史经验、制度框架、价值取向和改革路径的不同判断,但共享着一种时代的焦虑感:中国宪政必须转型,改革重心必须移向宪政,但我们在思想和制度思考上还不足以支撑这一伟大历史任务。尽管我在学术上根据自己的“真诚理解”选择了政治宪法学,但我同样在理论上严格尊重和同情理解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宪法社会学、比较宪法学等不同进路,认为这些不同进路对于廓清中国宪政转型的基本思想前提与制度原理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学术价值。因跟从政治宪法学讨论的机缘,我后来的学术思考受到高全喜教授的自由主义政治宪法学的较大影响,但这不是一种单薄的自由至上主义,而是一种渗透传统关怀与共和法理的保守改良主义版本的自由主义。我博士论文的主题就是政治宪政主义,试图廓清诸多理论误解,并尝试性地开展政治宪法学的体系理论建构与制度过程分析。需要声明的是,在这一尚未成熟的学术方向上,其理论推演与建构的艰辛是很难与外人道的。就学术便利而言,简单跟从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或比较宪法学都很容易,这些进路有着丰厚的国际主流宪法学术体系与方法论的支撑,只要按照常规动作狠下功夫,就学术性产出与影响而言,必有所成,更重要的是还避免了学术正确性的指责。而政治宪法学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都大致处于一种理论建构与制度表达上的相对边缘化地位。然而在成熟宪政国家可以作为边缘性学术对待与处理的政治宪法学,在中国特定的转型宪政语境下却不能简单地边缘化,不能错置历史时空,误认实践理性。而且我认为政治宪法学也不是只有唯一的理论形态,不必然是国家主义的,还可以是共和主义的。我们完全可以将当代政治宪法学的规范基础置于共和主义之上,以共和法理从整体上解释八二宪法,拒斥革命激进主义,开放理性化的政治过程,将中华民族涵养为富有现代意义的政治民族,将宪法上的公民涵养为富有文明教养和参与伦理的政治成员。我在宪法学术上是朝着这一方向努力的,我认为这是中国宪政转型中的政治理性的真正回归与重塑。我们惧怕的是特定的政治,而不是政治本身,只要国家存在,我们就需要建设政治,而不可能完全消解政治。上述解说是我切入今天的会议发言的一个导引,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自己学术成长状况的一种自我解释,也是对导师的一个真诚汇报。具体到八二宪法这一主题,我大致想讲三个问题:一个就是八二宪法的实质正当性基础怎么理解,因为学界对八二宪法有过度的批判,对百年中国共和历史的具体成就做了很强的理论性消解,这样一个现象怎么来看;第二个是改革宪法的问题,即为什么在宪法性的政策讨论中确证正当性的标准不是宪法,更不是宪法具体条款,而是是否符合改革,这是为什么;第三个是为什么需要政治宪法学作为中国宪法科学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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