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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博会中学习探讨公共政策的制定

  

  2、信息公开法治失范


  

  信息公开法治失范的后果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规范,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公开内容混乱;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缺乏合理执政的程序意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缺位,缺乏健全系统的法制基础。


  

  (二)公众参与度不够


  

  1、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行为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引导和规范。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很不完善。首先表现在宪法层面,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中对公民的参政权、监督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政治权利均作出了规定,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依据,但它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具体制度、程序、方式及渠道并未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解释。没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支持,所谓的参与只能浮于表面,这就导致我国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缺乏相应的法制保障。其次,在法律位阶上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层面上,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方面也缺乏系统的法律规章,关于公民参与的规定只是零星地散见于一些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中。比如我国《价格法》第23 条规定,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到目前为止,知情权作为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提及,也没有被基本法律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体系中,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有关规定大都是任意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2、弱势群体利益缺乏表达途径


  

  政策制定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各阶层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更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才能最大限度的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但是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民主社会来说,弱势群体利益的表达途径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了有些公共决策缺乏群众基础,不为广大公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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