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应该完善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逐渐减少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解决司法解释“立法化”及在实践中滥用的现象,最根本的一是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减少现行法中的漏洞;二是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其能更具实践性与操作性。具体到“解释(三)”的出台,我国应该尽早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梁慧星教授在这次两会中也提出了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的议案。一部真正合格的《婚姻法》“应当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中华民族婚姻道德的优良传统,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理、原则,解决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并厘清民事身份法性质的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财产法性质的物权法、合同法的关系,避免简单套用民事财产法的原理、原则。”[3] 只有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才能有效消解“解释(三)”的适用,及“解释(四)”、“解释(五)”等的出台。
【作者简介】
左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011级法律硕士。
【注释】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马忆南:《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理性与情感的冲突》,《社会观察》2011年第3期。
梁慧星: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议案,中国法学网。(2012年3月14日http://www.iolaw.org.cn/)
【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巫昌祯:《婚姻家庭新动向与社会和谐》,《检察风云》2011年第9期。
{5}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6}马忆南:《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理性与情感的冲突》,《社会观察》2011年第3期。
{7}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8}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微探》,《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9}于晓琪:《对司法解释机制的检审--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思考》,《求实》2011年第12期。
{10}刘国华、李裕琢:《“
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行政与法》2011年第10期。
{11}姜宇:《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困境--基于对“
婚姻法解释(三)”的研究视角》,《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