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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探析

  

  最后,应该完善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逐渐减少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解决司法解释“立法化”及在实践中滥用的现象,最根本的一是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减少现行法中的漏洞;二是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其能更具实践性与操作性。具体到“解释(三)”的出台,我国应该尽早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梁慧星教授在这次两会中也提出了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的议案。一部真正合格的《婚姻法》“应当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中华民族婚姻道德的优良传统,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理、原则,解决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并厘清民事身份法性质的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财产法性质的物权法合同法的关系,避免简单套用民事财产法的原理、原则。”[3] 只有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才能有效消解“解释(三)”的适用,及“解释(四)”、“解释(五)”等的出台。


【作者简介】
左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011级法律硕士。
【注释】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马忆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理性与情感的冲突》,《社会观察》2011年第3期。
梁慧星: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议案,中国法学网。(2012年3月14日http://www.iolaw.org.cn/)
【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巫昌祯:《婚姻家庭新动向与社会和谐》,《检察风云》2011年第9期。
{5}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6}马忆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理性与情感的冲突》,《社会观察》2011年第3期。
{7}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8}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微探》,《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9}于晓琪:《对司法解释机制的检审--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思考》,《求实》2011年第12期。
{10}刘国华、李裕琢:《“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行政与法》2011年第10期。
{11}姜宇:《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困境--基于对“婚姻法解释(三)”的研究视角》,《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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