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国际法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内容的再思考

  

  但是,最后需注意的是:国际法上的主体是存在依存关系的,即国家是国际法的原始的、基本的主体,而其他主体都是以某种方式依附于国家,也就是我们通常讲到的次要的、派生的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需在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设立,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向国家过度的一个特殊阶段,而个人也是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同意的情况下,才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而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作者简介】
辛崇阳,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国内众多的涉及该问题的论文、著作,特别是教材。
藤田久一著:《国际法讲义Ⅰ》,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初版,第128页。
藤田久一著:《国际法讲义Ⅰ》,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初版,第129页。
参见劳特派特:《国际法论文集》,第141-143页;《国际法与人权》,第35-38页。我国较早例外地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主张也是从该视角主张问题。参见李浩培著:《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21--27页。
参见《国际法院判决书》,1949年,第174-177页。
参见《国际法院判决书》,1949年,第178-180页。中文翻译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主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77-78页。
例如:《友好通商条约》规定的一缔约国国民在另一缔约国所享有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海盗在拿捕国法院受到的惩处等。
藤田久一著:《国际法讲义Ⅰ》,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初版,第130-131页。
松井芳郎等著,辛崇阳译:《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52-53页。
《欧洲人权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个人申诉)规定:“法院可受理自然人、非政府组织、个人集团提出的因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权利而受到侵害的申诉。缔约国承诺决不妨碍这一权利的有效实施。”参见田畑茂二郎 高林秀雄编:《基础条约集》,东信堂,1997年初版第1次发行,第213页。
第七条(个人的刑事责任)第1款规定:“对在策划、准备和实施第二条至第五条所规定的犯罪过程中,从事策划、煽动、命令、帮助、实施和教唆者,作为个人应对上述犯罪承担责任。” 参见田畑茂二郎 高林秀雄编:《基础条约集》,东信堂,1997年初版第1次发行,第506页。
第二十一条(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第1款规定:“法庭对从事了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个人可行使管辖权。” 参见田畑茂二郎 高林秀雄编:《基础条约集》,东信堂,1997年初版第1次发行,第516頁。
参见注释2。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