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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行医规范源考

  

  (一)关于对《汉穆拉比法典》及其对医务人员行医规范的考察


  

  《汉穆拉比法典》(Hammurabi Code),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国王汉穆拉比(约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在位)颁布的法律。本文部分共282条,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部法典。这部法典的颁布,是汉穆拉比统治时期重大活动之一。法典是在两河流域较早制定的一些奴隶制法(如《苏美尔法典》、《俾拉拉马法典》和《利皮特一伊斯塔法典》)的基础上编纂的,保持着两河流域成文法典的传统和风格。但在内容和编纂技术上都比过去有所提高,反映了该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汉穆拉比法典》在古巴比伦王国长期有效,对两河流域后来的一些成文法,如《亚述法典》等有很大影响。


  

  《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法典本文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第215 -224条是关于医生包括兽医行医的规定。规定如下:


  

  “第215条: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手术,而治愈其病者,或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治愈其眼者,则彼应得银十舍客勒。


  

  第216条:倘[病者]为穆什钦努,则彼应得银五舍客勒。


  

  第217条: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之主人应给医生二舍客勒。


  

  第218条: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毁损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


  

  第219条:倘医生以青铜刀为穆士钦努之奴隶施行严重手术,而致之于死,则彼应以奴还奴。


  

  第220条:倘彼以青铜刀割其眼疮[?],而毁其眼,则彼应以银赔偿此奴买价之半。


  

  第221条:倘医生为自由民接合折骨,或医愈肿胀[?],则病人应给医生银五舍客勒。


  

  第222条:倘[病者]为穆什钦努之子,则彼应给予银三舍客勒。


  

  第223条: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之主人应给医生二舍客勒。


  

  第224条:倘牛医或羊医为牛或羊施行严重手术,而医愈之,则牛或羊之主人应以银六分之一舍客勒作为其报酬。


  

  第225条:倘彼为牛或羊施行严重手术,而致之于死,则应赔偿牛或羊之主人以其买价之四分之一[?]。”{2}


  

  抛开这部法典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人内部的不平等地位、法典的血腥性等不论,我们单就法典对医生与患者的社会关系调整来看,其既规定了医生享有的权利,如第215条、216条、217条、221条、222条、223条、224条;同时也课其以义务,如第218条、219条、220条、225条。考察法典对医生权利义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因医疗所造成的风险完全由医生承担,医生的治疗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否则全部责任将由医生自己承担,轻则赔偿财产,如“以奴还奴”,“以银赔偿此奴买价之半”,“赔偿牛或羊之主人以其买价之四分之一[?]”;重则“断指”。


  

  (二)关于对《查士丁尼法典》及其对医务人员行医规范的考察


  

  《查士丁尼法典》[7]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查士丁尼法典》这一重要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编纂的,但在编纂过程中曾根据当时情况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说来它能够反映出罗马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即“古典时代”的全貌。它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发展到极其发达、完备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8]、《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新律》。以上4个部分,在12世纪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于《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编成,并且是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为这部民法大全的代称。


  

  《查士丁尼法典》对医务人员行医规范的规定非常零星,主要体现在刑事部分。


  

  “第3题 阿奎利亚法


  

  I .4.3.6此外,如果为你的奴隶动手术的医生,忽略了治疗,而奴隶因此死亡,被告有过失。


  

  I .4.3.7无经验也被包括在过错中,例如,医生由于糟糕的手术或用错了药杀死了你的奴隶的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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