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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行医规范源考

医务人员行医规范源考


吕群蓉


【摘要】法律规范源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国家的出现,医务人员行医规范的制定远晚于一般法律规范的制定。当医有发展并且发展成为社会的一个行业时,医务人员行医关系始走入法律的视野,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并最终成为单独的医学法律规范。医务人员行医规范的日益复杂是与医学的日益发达和医事法律关系的日益非熟人化相适应的。
【关键词】医;医务人员;医务人员行医规范
【全文】
  

  人类社会生活最初的调整形式是习惯[1],往往以禁忌、图腾[2]等为载体[3]。一般来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众所周知,史初的法律只是对习惯的认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创制或立法,并形成规范体系。也即国家法律一方面来源于对习惯的认可,另一方面来源于因适应新的社会关系而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对一个病人的完整治疗应包括医疗行为、医护行为和医药行为;广义的行医行为即传统医学所说的“医”,包括医疗行为、医护行为和医药行为,狭义的行医行为就是医疗行为。那么与之相应的医务人员应包括:医生、护士和药士。正如法律出现之初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程序与实体不分一样,医学最初出现之时,也是医行为就包括了医疗、医药和医护全部,完整意义的医疗、医护和医药的区分应当是现代行医行为的内容。


  

  医药从原始社会发展至今经过了漫长复杂的道路,其发展受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制约,更与自然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以及哲学思想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但始终是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法律的发展也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可法律对医务人员行医的规范却远远迟滞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


  

  本文在考察医务人员行医规范之前,拟先考察近代[4]以前医学发展的基本情况[5][6]。


  

  一、近代以前医及医学的发展情况简介


  

  1.《汉穆拉比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典》时代医及医学发展简介


  

  汉穆拉比和查士丁尼均是奴隶社会时期的帝王。在奴隶社会,生产力比原始社会前进了一大步。奴隶的劳动使劳动分工成了可能,也为文化和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奴隶社会有了“职业医生”,有医学文献著述,医及医学得到一定发展。


  

  埃及约自公元前3000年左右实行的尸体干化法对于人体构造的认识有很大帮助,成为现代研究古代病理学的宝贵材料。另外,埃及古代用纸草文写成的医书,现存5、6种。


  

  据记载,印度的外科很发达,大约至迟在公元4世纪时就能做断肢术、眼科手术、鼻的形成术、胎足倒转术、剖腹产术等;印度人除应用植物药外,还采用动物药和矿物药。由于毒蛇多,印度还有专门治蛇咬的医生。


  

  巴比伦和亚述的占星术与医学有密切的关系。他们认为身体构造,符合于天体的运行。他们重视肝脏,认为肝脏是身体之主要器官,并用于占卜(肝卜),对祭祀所用动物的肝脏检视极为精细。巴比伦有两种医生:一种为僧侣,治病方法是咒文、祈祷;一种是有实际经验的医生,由平民担任。


  

  希腊医学的代表人物为希波克拉底(约公元前460~约前377)。以他为名的著作《希波克拉底文集》是现在研究希腊医学最重要的典籍。他提出了“四体液病理学说”和预防的思想。


  

  罗马帝国有军医机构;为防止流行病,罗马帝国设有“医务总督”的职位;通过考试,批准经政府许可的开业医。罗马最著名的医生加伦(约公元129-199年),其重视药物治疗,有自己专用的药房,大量利用植物药配制丸剂、散剂、硬膏剂、浸剂、煎剂、酊剂、洗剂等各种剂型的制剂,至今药房制剂仍称“加伦制剂”。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医学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方伎”图书就有三十六家,其中“医经”类著作有:《黄帝内经》十八卷、《外经》三十卷,《白氏内经》三十八卷、《外经》三十六卷、《扁鹊内经》九卷、《外经》十二卷,《旁篇》二十五卷。著名的医生有俞跗,传说是黄帝的臣子,外科医生,据《史记》记载,能割皮解肌,搦脑髓,开腹洗割肠胃,洗涤五脏,有起死复生之功。另一著名医生是扁鹊,精于内、外、妇、儿、五官等科,擅长用砭刺、针灸、按摩、汤液、热熨等法治疗疾病,著《内经》和《外经》,创望、闻、问、切四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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