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作为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社会的产物,又反过来维护它们的安宁。所有行之有效的行政行为、法律制度、道德教化等等,都从不同方向将个人固着在土地上、束缚在家族中,把个人融化在农业生产过程里,并把个人镶嵌在宗法血缘的网络间。专制政体、自然经济与宗法社会的“三结合”,构筑了足以抵御商品经济侵袭的天然屏障。在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之所在。
(二)两种地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中原文化与西北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文化基因,曾伴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和民族的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方向和进程。
1.两种文化的三次冲突与融合
第一次文化冲突与交融发生在夏、商之交,其特征是农耕文化取代游牧文化。
夏朝的社会情况究竟如何?苦于文献缺乏,很难确定。但根据历史文献所载,亦可揣测到一点信息。《左传·文公四年》所谓:晋国“封于夏虚”,“晋国之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战国策·楚策一》:“陈轸夏人也,习于三晋之事。”可见战国时人们仍习惯于称晋人为夏人。《荀子·儒效》谓:“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靡使然也。”晋人生活在夏虚,自然承继和保留了夏人的文化传统。从晋人轻宗法、尚武力、重国法的风格中,可以窥见夏人的风采。而大禹集合部落酋长时,处死迟到的防风氏,以及能够率领大批部众共同防御水患,都说明当时的军法已具有极大的权威。晋人继承的“夏政”,就是“戎索”,而“戎索”正是军法。这是游牧文化的标志。
商朝代夏而立,标志着农耕文化取代游牧文化。稳定的生产方式使宗法家族逐渐发达起来。由“兄终弟及”到“父死子继”的王位传递法,就是突出的标志。周人原是西北部的游牧民族,在向农业生产方式转化的同时,人主中原。周人敬服于商人的典章文物,如《尚书·多士》载:“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并在自己原有的宗法制度基础上“制礼作乐”,完成了《论语·为政》所谓“周因于殷礼”的社会改革。商人、周人都先后生活在中原一带,他们是农耕文化的共同创造者。而真正继承和发扬商、周文化的,正是“启以商政,疆以周索”的鲁国。儒家文化就是在这块土地上诞生的。其文化上的精神就是“商政”、“周索”,亦即“礼”。
第二次文化冲突与交融发生在战国,其性质是游牧文化冲击农耕文化。在中国文化史上,“后来居上”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说“后来居上”的周人是捍卫农耕文化的英雄,那么,“后来居上”的秦人便是发扬游牧文化的豪杰。秦人的先祖是夏人。秦人与晋人为邻,生活环境与生产方式大致相同。与晋人相比,秦人受中原文化影响更小,曾被中原诸国“夷狄遇之”[17]。一张白纸,没有负担,正好写新的文字,画新的图案。于是,秦人肩起时代的使命,用铁骑和弓箭摧毁了古老的宗法社会,在中原大地上建造了统一的超血缘的国家。
应当注意,游牧文化战胜农耕文化是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其实质是用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贵族所有制;用地域性官僚机关和集权专制政体,取代世卿世禄的宗法贵族政体。而不是用游牧生产方式取代农业生产方式。这是因为:第一,秦人高举的游牧文化旗帜本身,已经包含着农耕文化的因素。《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改变“父子同穹庐卧”的故习,“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为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二,秦人的旗帜已经不是狭义的地域文化的旗帜,因为它实质上正代表了各诸侯国内部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愿望。秦人的刀剑则自觉不自觉充当了历史掘墓人的工具。因此,透过阳光,我们可以从秦人的旗帜上看出“新兴地主阶级”的字样。
这是一次伟大的变革。新兴地主阶级终于按照自己的形象缔造了新的国家,改变了社会的整体风貌。同时,这也是悲剧性的变革。新兴地主确立的土地私有制自然经济,不仅无力清除宗法社会的根基,反而还使它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当时机成熟时,它们便会举起双手,呼唤“礼”的幽灵。
尽管如此,一个伟大的中华帝国毕竟诞生了。在这个国度里,皇帝支配一切,法律具有无尚的权威。法律涤荡了血缘身份的不平等,又确立了新的等级制度。但它毕竟给一般平民提供了某些机会,而这些机会在贵族制度下是无法染指的。刑上大夫,血缘的神圣光环荡然无存;刑无等级,在皇帝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皇帝之外,任何人不能违法犯罪而逃避追究。
第三次冲突与交融从西汉开始,至唐代告一段落。主要特征是:第一,这一变革主要发生在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领域,既非根源于土地所有制和生产方式的革命,亦非伴随着民族战争;第二,农耕文化逐渐完成了历史性转移,即由宗法贵族政体转移到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上面,而宗法家族制度的恢复与发展又为此提供了社会基础;第三,中央集权的集权政体被沿续下来。封建统治阶级意识到,宗法家族不是王朝的对头,恰恰相反,它们作为王朝的社会基础,在官府鞭长莫及的广阔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这一切都使集权政体与宗法家族携起手来,以拱卫和庇护为交换条件,结成神圣同盟,以共同抵御商品经济的侵袭。于是,文化交融带来了法律的蜕变,这就是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和儒家思想的法典化。
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虽然也曾发生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事情,但由于军事上的胜利与文化上的被“同化”几乎同时进行。因此没有演成实质意义上的文化冲突。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同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它们曾给传统文化注入新鲜血液。比如,元代禁止杀婴、堕胎的法律和判例制度等,就是证明。
2.文化冲突、融合与学术之演变
文化冲突、融合对学术思想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下面分春秋战国和封建社会两个阶段简要说明。
春秋末期,鲁国孔子创立儒家学派,其宗旨是“礼”,实践方法是“仁”。儒学是中原文化的忠诚捍卫者。其后产生的墨家、道家是传统学术的批判者。墨家批判宗法世袭制,主张君主集权制,重视法律的作用。道家则从哲学角度揭露宗法伦理道德对人类自然本性的扭曲,以及这些道德教条的虚伪性。墨家指出传统学术的最大弊端,而道家则把批判旧世界的勇气留给世人。
齐国、郑国受鲁文化影响较大。但由于生存的原因,它们又程度不同地打破礼的束缚,在治国方法上实行新的政策。管仲任用有才能的平民,子产“铸刑书”[18]公布新的法律,都是时代的新生事物,也是最初的“尚法”精神。齐国在自己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了兼重礼和法的学术思想。这一思想成果经后来的荀子加工整理,发展成“隆礼重法”的荀学。就实质而言,荀学已冲出了儒学的框框,并融合了法家的思想原型。荀学是整个封建社会真正的官方学术,正如谭嗣同《仁学》所说:“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19]要而言之,荀学是齐国化的儒学。齐、郑的改革精神在晋国(后分为韩、赵、魏三国,故称三晋)得到广泛传播。三晋的文化传统是法治思想的肥沃土壤。而“管子之法”又为社会变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韩非子·五蠢》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管商之法者家有之。”此其证也。三晋是礼治的薄弱环节,又是法家和法治思潮的根据地。经过反复的政治斗争,三晋不仅培育了大批法家人物,还总结了新的法典:《法经》。
秦国受礼的影响比三晋更少。于是,三晋的法家在秦国找到了真正的用武之地。商鞅带着《法经》入秦,主持变法,干出一番大事业。要而言之,商鞅之学,秦国化之晋学也。秦经变法而强盛,随即操戈东向,扫平六国,统一天下。毫无疑问,秦朝的统治思想是法家思想。但由于维护统治的需要,亦曾开始吸收儒家的某些思想因素。公子扶苏就赞同儒家的某些主张。而秦简《为吏之道》则公开宣传“君怀、臣忠、父慈、子孝”之类。这都表明儒家思想开始浸润的迹象。但因秦朝“二世而亡”,这一过程没有完成。
封建社会的总体风貌是:土地私有制自然经济、宗法家族社会、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三合一”。在此基础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互相妥协让步和相互吸收,终于握手言和。其大致过程是:儒家思想由主张宗法贵族政体转而歌颂集权专制政体,董仲舒的学说就标志着儒学的一次嬗变。法家思想则由维护集权专制政体变成兼而维护宗法家族首长的特权,秦简中的“非公室告”便已显其端倪。而贾谊首倡的“黥劓之罪不上大夫”[20]被制度化,更显示着法家法律由“刑无等级”到“刑不上大夫”的过渡。此后,法家法律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典化,其异曲而同工,殊途而同归,其共同结晶是“一准乎礼”的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