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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混合法”引论

  

  总观“辟”字,其原始含义盖为:当发生了冒犯神氏与君长之行为,有君长通过祭祀仪式向神祈请示如何惩制,从而获得神的指示。久而久之,通过向神祈请示而获得的指令,便演化为“法”,而祭祀活动的主持者便演化为“君”。


  

  “法”、“礼”、“辟”三字均与“国之大事”中的“祀”相关。三者分别从法官、仪式、刑罚等不同侧面,表现了法的神圣性。在“迷信鬼神”的商代,法官被称为“御*”{3},并以占卜定刑便是最明显的一例。值得注意的是,法的神圣性往往同统治者的神圣性密切联系在一起。而统治者的神圣性一旦被打破,也会殃及法的神圣性。特别是统治者的神圣性或其统治权的合法性是同其血缘身份交织在一起时,便更是如此。西周初期出现的“信仰危机”就是证明。西周以降,神权动摇,周公提出“以德配天”,打起“既信鬼神,兼重人事”的旗帜。尔后的儒家更提倡“六合之外,存而不论”的思想原则。在整个封建社会,法的神圣性大约已被它的权威性所取代。而法的权威性正是来自集权君主政体的权威。当君臣之伦被并入宗法伦理时,以伦理为核心的“天理”便披上了神圣光环。这样,“法”、“礼”、“辟”所内含的原始的神圣性便被大大稀释,最终成为源自现实生活的世俗工具性的东西。神权的式微,使古代先民免去了惨烈的宗教战争和对彼岸世界的内心恐惧。然而,当这一种新的思想、新的世界即将诞生之际,清醒的先觉者们却常常因为找不到它们的神圣性合法性源头而怅然若失。


  

  2.强调“法”的客观性:律、则


  

  还有一些表示“法”的文字强调其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说“法”是看得见听得着,能够被人们感知并把握的行为标准。它和个人内心的意愿、好恶、评判是不同的。“法”超越了个人的客观性而成为社会的共同的行为准则。


  

  (1)律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从彳聿声”。段玉裁注:“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律”即音律,乐律。《尚书·舜典》:“声依永,律和声。”孔传:“律谓六律六吕……言当依声律以和乐”。“律”是古代用来校正音乐标准的管状仪器,共十二支,成奇数的六支称为“律”,称偶数的六支成为“吕”,统称十二律。《礼记·月令》:“律中大簇”。蔡邑注:“律,截竹为管谓之律。律者清浊之率法也,声之清浊以律长短为制。”《史记·律书》:“壹禀于六律。”司马贞索隐:“古律用竹,又用玉,汉末以铜为之。”


  

  “律”字的古字写作:聿。该字与“尹”字形近义近。“尹”《说文解字》:“尹,治也,从又从丿,握事者也”。又即右手之形,丿即手握之物。该物或即“事”,古文“事”与“史”为同字。以“史”为例,《说文解字》:“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凡史之属皆从史。”“史”既是“记事者”,又是所记之“事”。如此则“尹”字中的“丿”即所记之事。而)之古义或为绳。《易·系辞下》:“上古结绳而治”。“尹”字原义或为专司史事之人。“丿”又似鞭。《楚辞·天问》:“秉鞭作牧”。牧者又称官吏。聿字的古义是以手持|。所持之物或即木制的鼓槌。这样,聿的本意是击鼓者。在远古时代,击鼓是指挥写事行动的号令。《易经·师》:“师出以律”。“律”即鼓之音调和频率。古代的战鼓或如编钟一样是一组或一套的。根据《周礼·冬官·考工记》记载,最古老的战鼓名叫“皋陶”,它们是由不同长度、直径、弧度的鼓木蒙以皮革而制成的。西周时已有专门制鼓的工匠。鼓的规格不同,击打时发出的声调、传播的距离也不同:“鼓大而短,则其声急而短闻,鼓小而长,则其声舒而远闻。”《周礼·春·大师》:“大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由一组型号不同的战鼓发出的声音就是指挥军事行动的号令,具有极大权威,任何人不得违反。于是,聿即由击鼓者演化为战鼓或战鼓发出之音调,即军令、法令。聿字加上彳便演化为律。彳是行的左边,表示街口、道路、村落。律的本义或即在人口聚集之处摆放着一组战鼓,并用它发布军令、政令。


  

  如果说“礼”是家法,是组织同族人群对祖先神进行祭祀的仪式规则,那么“律”则是军法,是古人组织众人进行战争或狩猎的号令。礼是宗法家族制度的产物,律则是游牧生活的产物。在这里我们依稀可以嗅到后世秦人“改法为律”的文化气息。不管是中原农耕民论之“礼”,还是西北游牧民族之律,它们都在西周初期周公所创造的“礼乐”文化中占有各自的席位—礼者,中原之法;乐(律)者,西北之法。


  

  (2)则


  

  则,《说文解字》:“则,等画物也。从刀、从贝。贝,古之物货也。”如此,则“则”字盖指用标识刻划之法,使一般等价物之货贝同质同值。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解释》认为“则”字“从刀,从鼎,当是宰割之宰之本字”。若此,则“从刀从鼎”便又有一义:即以刀刻划文字于鼎上,有如春秋后期“铸刑书”“铸刑鼎”。该文字或为法令、判例、故事。将该鼎置于宗庙之中,以示长久,令后人世代遵从之。久而久之,“则”即与“法”同义。


  

  《尔雅·释诂上》:“则,法也。”《增韵·德韵》:“凡制度、品式皆曰则。”《尚书·五子之歌》:“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孔传:“则,法。”《国语·鲁语上》:“毁则为贼。”韦昭注:“则,法也。”《周礼.天官.大宰》:“以八则治都鄙。”郑玄注:“则亦法也。”《诗经·大雅·抑》:“敬慎威仪,为民之则。”郑玄笺:“则,法也。”《楚辞·离骚》:“虽不周于今之人兮,愿依彭咸之遗则。”王逸注:“则,法也。”


  

  3.强调“法”的强制性:刑、范、制


  

  有些表示“法”的文字强调“法”的强制性。所谓强制性是说,“法”与道德不同,它是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任何违反“法”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制裁。这种制裁就包括血淋淋的刀锯和杀戮。


  

  (1)刑


  

  刑,该字有二义,一是刑罚,二是法。《说文解字》:“刑,罚罪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井亦声。”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以为刑字左象棺形,“刑罚字无可象,故以棺形表示死刑,从刀则示刀锯之刑”。


  

  “刑”字的基本字形是“井”。该字与其说是象征棺形不如说就是刑具“校”。《说文解字》:“校,木囚也”。《易经·噬盍》:“何校灭趾”,“何校灭鼻”。“何”即“荷”,戴着。“井”即可以活动的用来固定受刑人身体各部位的工具。加上“刀”字即甲骨文的刑。表示刑罚。《广雅·释沽四》:“刑,刭也。”又《说文解字》:“刭,刑也。”段玉裁注:“耳部曰:小罪聅,中罪刖,大罪刭。”《吕氏春秋·顺说》:“刑人之父子。”高诱注:“刑,杀也。”《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刑,刑罚。


  

  “刑”通“型”。在这个意义上与“法”相通。《尔雅·释沽上》:“刑,常也。”《诗经·大雅·抑》:“克共明刑。”毛传:“刑,法也。”《诗经·周颂·我将》:“仪式刑文王之典。”毛传:“刑,法也。”《礼记·礼运》:“刑仁讲让,示民有常。”郑玄注:“刑,犹则也。”《汉书·终军传》:“刑于宇内。”颜师古注:“刑,法也。”型是铸造器物的模范。《说文解字》:“刑,铸器之法也。”《荀子·强国》:“刑范正,金锡美,工冶巧,火齐得,剖刑而莫邪已。”杨惊注:“刑范,铸剑规模器也。”型是规范溶化的金属的模具也是规范人们行为模具。《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刑”与“法”通用。


  

  (2)制


  

  制,即法制,法度。《玉篇·刀部》:“制,法度也。”《国语·越语下》:“天地之恒制。”韦昭注:“制,度也。”《礼记·曲礼上》:“告之以其制”。郑玄注:“制,法度。”又特指君主的命令,即法令。《广雅·释言》:“制,誓也。”《永记·曲礼下》:“士死制。”郑玄注:“制,谓君教会所使为之。”汉蔡邕《独断上》:“制者,王者之言必办法制也。”又有禁止。抑制之义。《说文解字》:“制,一曰止也。”《广雅·释沽四》:“制,禁也。”《商君书·画策》:“衣服有制。”又用为决断、裁决。《说文解字》:“制,裁制。”《广雅·释沽一》:“制,折也。”《玉篇·刀部》:“制,断也。”《淮南子·泛论》:“行无专制。”高诱注:“制,断也。”《左传·昭公六年》:“议事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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