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合法”引论
武树臣
【摘要】“混合法”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在传统,它作为一种内在的传统深刻地影响并塑造着中国古代社会乃至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国的“混合法”根植于古典社会的生活实践活动,表现在古文字系统、思想价值、法律规范和人法并重的治理方略之中。它不仅是一种实际的历史存在,而且延续至今依然表现着强大的生命力,尤其是在当代世界法律文化日益走向融合之际,“混合法”的理论和现实价值显得更为突出。
【关键词】混合法;法律文化;世界法系
【全文】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的国家。在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中,中国形成了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独有法律传统,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行为与思考。其中就包括中国式的“混合法”。“混”者言其不一、众而不纯;“合”者言其互相佐助、相辅相成;“混合”者言其多元而和谐。
中国的“混合法”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旋律。它经历了殷商的“任意法”、西周春秋的“判例法”、战国秦朝的“成文法”,至西汉确立,并极大地影响着后世的法律实践活动{1}。中国的“混合法”在法律实践活动中表现为成文法(制定法)与判例制度的有机结合,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道德习俗)相结合。中国的“混合法”在东亚大陆“自然”生成,延续数千年而未曾终绝。它不仅是世界诸“法系”(或曰“法圈”、“法族”)中唯一既古老而又鲜活的一支,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昭示了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性。因为,越是民族的,便越是世界的。
在面临西方文明大潮并试图与国际接轨之际,我们既不应墨守成规、妄自尊大,也不应削足适履,妄自菲薄。正确的态度是,在批判中继承发扬固有文明之精华,科学借鉴国际先进文明成果,为我所用。历史是无法割断的。传统是无法规避的。让历史预言未来,在创新中返回历史,就是结论。
一、中国“混合法”的基本特征
经过长期的实践,中国的“混合法”形成了固有的特征。这些特征,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要素。
(一)对“法”的文字表述的多样性
“法”这一特殊社会观象在汉字系统中的文字表述多种多样,并且大多可以相互替代。这一特征在其他语言文字系统中极为罕见。“法”得以被众多文字表述,反映了古人从不同角度对“法”这一社会观象的认识和概括。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数端。
1.强调“法”的神圣性:法、礼、辟
在众多表示“法”的文字中,有一类文字强调了“法”的神圣性。这种神圣性源于古老的图腾崇拜和宗教信仰。当表示“法”的文字诞生之际,这种古老的宗教信仰的传统便自然地渗透到古汉字中。这些字主要有“法”、“礼”、“辟”。
(1)“法”
“法”字古写作“灋”。《说文解字》:“法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a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从去”。古“法”字的主角是“*”。《说文解字》说:“*,解豸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薦,兽之所食草。从*从草。古者神人以*遗黄帝。帝曰:何食何处?日:食薦,夏处水泽,冬处松柏。”
然而“神人”送给皇帝的这个“*”,与其说是一个独角神兽,不如说是一宗伟大的文明财产。因为,以*为图腾的蚩尤部落,不仅发明了“五兵”(含弓矢),还创造了“五刑”。他们是最古老的兵刑一体的“司寇”。他们的发明创造被黄帝接受,进而成为整个部落联盟的文明成果。不仅如此,“*”还被后世奉为“刑神”和“战神”,顶礼膜拜。
古“法”中的“水”与其说是表示“公平”、“公正”,不如说是表示宗教禁忌。把违反公共生活标准的“罪犯”赶到河那边去(即流放),使活的“罪犯”包括其死后的灵魂永远不能重归故乡,使其同时失去此岸世界和彼此世界。这样,一方面向神表示了“谢罪”,保护了集体的平安;另一方面用水清除“犯罪者”的“不洁”,勿使谬种流传。
总之,古代的“法”作为神的派生物而具有神性。“古者神人以*遗黄帝”,人间的伟大创造得到了神的承认。后世的“神权法”思想正是围绕着这个古老传说而演绎的。
(2)“礼”
古代的“礼”字写作豊。该字由玉和豆两字组成。玉是古代君王与上天沟通时不可或缺的祭祀之物,豆是祭祀时使用的器皿。正如王国维《观唐集林·释礼》所谓“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履,足所依也;,, ,,,行礼之器也。从豆象形。凡豊之属皆从豊,读与礼同;”“豆,食肉器也,从口象形”。
“履”即“践”。《诗经·小雅·小*》:“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又“行”。《诗经·小雅·大东》:“君子之履,小人所视”。可见,“礼”是在特定场合下,在特定器物的配置之下,由特殊人群实施的一种特殊的行为、动作、仪式。其目的是向神祝祷,以获得神的保佑和启示。
《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是古代政治生活的一件最为严肃的大事。通过祭祀,古代的领袖们在向上帝、祖先神表示敬意并请求启示之际,也同时向民众宣示着自己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和神圣性。祭祀常常是在万千民众面前进行的。因此,祭祀活动本身必须规范、符合仪节。这样,一方面可以讨得神明的欢心;另一方面也向民众显示自己的威严。祭祀活动常常伴以钟鼓丝竹之声,故而又称为“礼乐”。这些古老音乐的高低急缓,正是指挥祭祀者进退歌舞的命令,任何人不得违反,否则将处以严刑。《易·鼎》所谓“覆公餗,其刑握(剭)”,即是证明。于是,“礼”就演化成以神明为核心,与参与者血缘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规范,并进而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巨大作用。“礼”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经过神祈的首肯而具有神圣性。久而久之,“礼”逐渐演化成一种无所不包的与人们思想意识密切相关的古老的风俗习惯。其核心内容是宗法伦理规范。这种规范不仅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群,也适用无血缘关系的君主与臣下。这种伦理规范被后世上升为“天理”。在后来的封建社会,当成文法条出现危机的时候—无法可依或有法而失之偏颇—“礼”便通过司法大家的创造,一次又一次地拯救了法。而这种创造,常常是引用古史中的先例和“子曰诗云”之类的精美词句来完成的。
(3)辟
“辟”的第一个含义是法。《说文解字》:“辟,法也。从尸从辛,节制其罪也。从口,用法者也”。“用法者”当指国君。《尔雅·释沽一》:“民之多辟,无字立辟”。毛传:“辟,法也”。《左传·昭公六年》:“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亦此。又特指刑法。《尚书·君陈》:“殷民在辟”。孔传:“殷人有罪在刑法者”。“辟”的第二个含义是君。《尔雅·释沽一》:“辟,君也”。《尚书·洪范》:“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辟”的第三个含义是罪和罚。《尔雅·释沽一》:“辟,罪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策名委质,贰乃辟也”。杜预注:“辟,罪也”。《尚书·君陈》:“辟以止辟”。《左传·蘘公二十五年》:“先王之命,唯罪所在,各致其辟”。杜预注:“辟,诛也”。
“辟”字由三部分构成:尸、口、辛。首先,关于尸。《说文解字》:“尸,陈也。象卧之行”。容庚《金文编》案:金文尸“象屈膝之形,后假夷为尸,而尸之音晦。祭祀之尸,其陈之祭,有似于尸,故亦以尸名之”。“尸”是古代祭祀中代表死者接受礼拜的活人,大多由臣下或晚辈充当。故“尸”为代表神主、神像。《庄子·逍遥游》:“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成玄英疏,“尸者,太庙中神主也”。《楚辞·天问》:“载尸集战”。王逸注:“尸,主也”。洪兴祖补注:“尸,神像也”。其次,关于“口”。《说文解字》:“口,人所以言食也”。把“口”释为发言论和进饮食的器官。由此而演生为言语之意。如《诗经·小雅·十月之交》:“无罪无辜,谗口嚣嚣”。第三,关于“辛”。《说文解字》:“辛,秋时万物成而熟。……从一从辛。辛,罪也”。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认为“辛”字是施行黥刑的刀具,是“黥刑之会意”:“盖古人于异族俘虏或同族中之有罪而不至于死者,每黥其额而奴使之。”日本白川静《字统》认为,辛象有把手的大直针,是纹身、染墨之刑具{2}。以刑具表示犯罪,可备一说。但是,“辛”字实由上和干两字组成:《说文解字》:“上,高也,此古文上,指事也”。“上”,泛指天或神。《尚书·文侯之命》“昭升于上,敷闻在下”。马融注:“上谓天”。又指君主。《尔雅·释沽一》:“上,君也”。“干”,《说文解字》:“干,犯也。”即冒犯、干扰。《左传·文公四年》:“其敢干大礼以自取戾。”《国语·晋语四》:“若干二命,以求杀余”。《国语·周语上》:“以干农功”。由此,则“辛”的本义是犯上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