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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人本主义

  

  现代以人为本丰富而深刻的科学内涵,具体表现为以下十点。从这些科学内涵可以清楚看出,始终坚持与切实实现“以人为本”的原理和原则,是现代人权保障和法律制度的根基,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依据“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以将其概括为“法的人本主义”或“人本法律观”。


  

  第一,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世界上最宝贵的事物就是人自己。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不能和人自身的价值相比。英国著名思想家莫尔说过:“世界上没有一样值钱的东西像我们的性命那样宝贵。” [8]胡锦涛总书记也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9]以人为本同“以物为本”相对立。我们现在说,保险重保命,救灾先救人;处理劫机事件,乘客安全要紧;发展经济科技,生产安全第一。这些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在我国汶川大地震的抢险救灾中,对人的生命的高度关爱,就深深地感动了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广大人民群众。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近些年来矿难严重,事故不断发生,已经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已到不能再容忍和非扼制不可的地步,并正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又比如死刑,就和如何看待人的价值有关。在中国,大量减少死刑是学术界的共识。毛主席也一贯主张要“慎杀”,“少杀”。他曾说,韭菜割了长得出来,脑袋掉了就长不出来了。近年来,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是符合这一进步思想潮流的。还有,最近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同以人为本有关。总不能不分对象、时间、地点、条件,都一概强调“严打”。这不仅是不科学的,也是对人的生命、自由的不尊重。


  

  第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国际上,康德提出的这个命题和观念,影响十分广泛和深远。他说:“人,总之一切理性动物,是作为目的的本身而存在的,并不是仅仅作为手段给某个意志任意使用的。” [10]实际上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不是国家制度制造人民,而是人民制造国家制度”,“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 [11]社会上的一切制度、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人的需要,都不过是手段,人才是目的。我们不能把它们倒过来。比如说,我们搞群众运动是合理的,但不能搞运动群众!这种情况过去是存在的,像“文革”期间的做法,就是把人当作一种手段来使用。又比如说,我们要讲意识形态,但不能什么都意识形态化,不讲实际效用。再比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的三个内容,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发展生产力和以公有制为主体,都只是手段,实现共同富裕才是目的。现在有些地方搞“政绩”工程,不能笼统地说不对,但有些人为了搞自己的“政绩”“面子”,连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都可以不顾了,这是十分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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