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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实体法律统一化的冷静思考

  

  三、冷静的思考


  

  虽然国际海上运输实体法律统一进程中存在激进的热情和统一化目标尚未达到之间的矛盾,但统一仍然是发展趋势。这是不可逆转的,看似无功而返的结果其实仍然在推动统一化进程。


  

  (一)统一化是国际运输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


  

  有关运输的国际公约越来越多,似乎还没有哪个公约能够真正起到统一的作用。欢呼“鹿特丹时代”的学者也许过于乐观,而否定《鹿特丹规则》的积极意义则似乎过于消极,好像没有普遍参加就是失败。这种看法只注意到了某个公约本身的统一效果,而没有看到不断发展的国际运输公约对推动法律统一化所带来的积极变化。事实上,这种国际社会努力的结果已经对很多国家的国内运输法律变革起到了促进作用。一个国际公约的通过往往能够影响一些国家发展变革国内法。即使国际公约以示范法或草案的形式存在,如果其内容能够反应当前的法律发展方向,也能够引起各国国内法的变化。


  

  应该看到的是,法律统一化是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国际航运企业不断推动运输实体法律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国际经济的世界化分工使得贸易空前发展的同时,促进了运输法律关系的内在趋同。当跨国运输企业普遍认同某一习惯做法时,行业惯例也就形成了。这种跨国的行业惯例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也需要法律规范的调节,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惯例的层面。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热衷于立法的原因。


  

  (二)统一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如果把国际性与地区性的国际条约计算在内,有关跨国运输的条约并不算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际条约能够就某一方面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统一,也还没有一个国际公约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签字参加了的,即使是《联合国宪章》也不例外。一个国际公约总是只能满足部分国家的愿望,这样就促使更多地国际立法活动试图统一各国运输实体法律,进而出现更多的运输国际条约。


  

  就海上运输的国际条约而言,有的国家只是《海牙规则》的成员国,有的同时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国,有的是《汉堡规则》的成员国,还有国家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国际运输公约。这样,在不同国家间,可能出现适用条约的冲突,造成更加复杂的法律不统一局面。《鹿特丹规则》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在条约中规定:凡批准《鹿特丹规则》的国家,应当同时申明退出《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以期取代老的国际运输公约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大胆而可能失败的规定,有可能使《鹿特丹规则》的订立目的落空,甚至使《鹿特丹规则》被彻底葬送。试想一下,《鹿特丹规则》的生效条件需要20个国家的批准。这20个国家在加入时退出其他国际运输公约将会带来这样的结果:在与非《鹿特丹规则》成员国的运输关系中没有可共同适用的国际条约规范。这对于首先加入《鹿特丹规则》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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