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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实体法律统一化的冷静思考

海上货物运输实体法律统一化的冷静思考


袁发强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实体法律;统一化
【全文】
  

  不论时代如何发展,国际货物贸易以及运输都是推动各国法律趋同化的主导因素。国际社会因经济全球化而组织的法律统一化进程在货物贸易与运输领域取得的成果也最大。1924年在荷兰海牙订立的《海牙规则》是第一个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方式法律统一化的国际公约,目前成员国有70个。{1}2008年《鹿特丹规则》则是有关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最新成果。回顾这一统一化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物贸易试图冲破各国实体法律不同的阻碍,不断尝试统一各国运输实体法律的成就与轨迹。


  

  一、国际货物运输实体法律统一化概况


  

  海运是最主要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它承担着80%以上的国际货物贸易运输量。航空运输所承担的运输量虽不断增加,但单架航空器运输承载量的限制使其很难发挥主导作用。而陆地运输还受到贸易国之间是否陆地邻接的限制,因此也未能占据主导地位。


  

  与国际货物贸易的主导运输方式相适应,国际运输法律的统一首先从海运法律的统一开始,然后发展到空运法律的统一化。跨国铁路和公路运输律的统一化进程受陆路交通和贸易量的限制,统一化程度最低。


  

  (一)单一运输方式下的法律统一化


  

  1.海运方式下的法律统一化


  

  法律的统一化运动首先从单一的海运方式开始。1924年的《海牙规则》是第一个尝试统一某些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虽然该公约的条款很少,主要针对提单运输进行规定,但统一的作用是巨大的。不仅规则的成员国因此改变了国内法的规定,而且许多没有签字加入《海牙规则》的国家也在某种程度上采纳了该规则的具体内容。如果把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受其影响而修改国内海商法律,以及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事实上采纳该规则的国家计算在内,则《海牙规则》无疑是在海运实体法律统一化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国际公约。{2}1965年《维斯比规则》作为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同样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成员国达34个。有关提单运输方式的法律在统一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1978年《汉堡规则》试图全面规范海上运输方式下的法律关系,并平衡货方与运输人之间的利益,但成员国数量少,未能发挥实际作用。对于三个公约并存的局面,有学者认为是对海运方式下法律统一化运动的一种打击与阻挠。{3}


  

  2.跨国铁路运输方式下的法律统一化


  

  二战以后的国际和平形势为跨国铁路运输方式发挥作用提供了机会。有关统一跨境铁路运输法律的国际公约也出现了。1961年2月25日,奥地利、法国、原西德、比利时等国在瑞士伯尔尼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5月在伯尔尼举行的第八次修订会议,决定将该公约与《国际铁路旅客和行李运输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这个公约对于西欧大陆铁路贯通的沿线国家间的货物运输起到了法律统一化作用。1951年,前苏联、罗、匈、波等7个东欧国家签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受地缘政治的影响,目前,在欧亚大陆上,还没有统一的铁路运输国际公约。有关铁路运输法律的国际统一化进程相较于海运而言,要缓慢得多。即使是在相临的两个国家之间,有关统一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双边协定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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