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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牙纠纷类型及所见国家商业社会控制

  

  官牙制在明初正式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牙人牙行体制正式被纳入官府商品经济和市场秩序的社会控制体系。官私牙行的区分,某种程度上正是对应了牙人牙行职能公法化的这种趋势。牙人牙行被纳入官府的社会控制体系,应当开始于“官给牙帖”。有人引用《崇明县志》中“唐建中时,市牙给印纸,为牙帖之始”的说法,认为唐朝可能是最早颁发牙帖的朝代。但这种说法于史不足征,而且以一县的县志来说明国家经制,这种记载本也没有多大的可信度,“官给印纸”顶多也只能是牙帖的滥觞,却不能据为制度化的起源。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至今尚未发现明清以前的牙帖。明嘉靖二年(1523年)规定牙商必须呈请官府发给印信文簿方可营业,这种印信文簿称为牙帖,牙帖由地方政府颁给。杨其民先生在一份明代法帖中发现的牙帖据信为目前发现最早的牙帖,这也与《大明律》首创“私充牙行埠头”律的法律制度变革史实相一致。{31}现将原帖转引如下:


  

  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盐城县沙沟柴行牙帖


  

  钦差总督漕运兼巡抚风阳等处地方……弊事,案奉大明律一款: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应充,官给印信簿籍,附写往来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容隐者笞五十,革去。钦此钦遵施行。今奉前因,拟合就行,为此合行帖,仰本,等项,务须两平交易,不许抬高少沽,亏商损民,如违查出依律。须至帖者。左帖下沙沟柴行牙人宋储收执准此。


  

  嘉靖叁拾伍年捌月拾柒日


  

  司吏丁嘉会{32}


  

  从这份牙帖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明朝已经正式开始通过牙人牙行来实现商业社会控制的公法性职能。其制度化的新增职能主要有市场秩序维护和部分商税杂课征收。这种政策考量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广泛分布的牙人牙行更为专业和熟悉市场情况,而且不需额外的财政负担。就其分布的广泛性,明代万历年间的《扬州府志·风物志·俗习》载:“四民自士农工贾而外,惟牙侩最多,俗云经纪,皆官为给帖。凡鱼、盐、豆、谷、觅车船、雇骡马之类,非经纪关说则不得行。常值之外,另与‘用钱’。扬州、瓜、仪,经纪不下万数。”牙人牙行具有如此广泛的分布,无怪其然。


  

  当然也可以说,唐宋以来官府同牙人的长期合作,官府在商业社会控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制度革新的成本最小。


  

  1.通过牙人牙行的商业社会控制和秩序提供


  

  官府规定商品交易必须经过牙行,严禁白拉,“不投行不得发卖”。因为牙人牙行分布广泛,“一物以上皆有牙人”,官府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将所有重要交易和商业活动严格控制在官府掌控的范围之内。


  

  牙人牙行在商业社会控制方面的作用主要有:协助官府时估、和买,也经常为其代收或稽查税款,认证契约的合法性并试图在减少市场交易纠纷方面有所作为。{33}明清官府还经常赋予牙人牙行协助官府进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比如从前引嘉靖牙帖中提及的“(登记)往来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查照”,这种做法直到清末台湾、福建有关政书档案中仍然可以见到。地方官员在许多涉及商人的刑事案件的侦破中也常常提到这种牙簿、店历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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