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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牙纠纷类型及所见国家商业社会控制

  

  发胥台乡庙勒石{15}


  

  (三)度量衡纠纷类


  

  牙人牙行的度量衡的职能是其提供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官府对此亦十分重视,行业公所也郑重维持。牙人牙行在斗解上所作的手脚,历朝历代都在在有之,因此商牙纠纷中的度量衡纠纷也不少。


  

  光绪十八年至二十三年(1892年-1897年)樊增祥在咸宁和渭南知县任上,就屡次处理有关案件,《樊山批判》载马永恒、周全顺、王同心等人向知县具控炭牙党振海斗称(当为“秤”,下同)不公,樊氏亲自讯问,“当堂校准斗称”,发现“并无弊端”。{16}可见,度量衡的差误问题一直都是商牙纠纷的重要组成,内陆城市的咸宁和渭南也不例外。如嘉庆十八年(1813年)“元长吴三县饬示枣帖牙户概行领用会馆烙印官解碑”就记载了不法牙人“不领官解,违禁用称”或“不用会馆烙斛,仍用私称”的情形,经枣商上控苏州府元长吴三县,官府联合饬令苏州城所有枣帖牙户“概行领用会馆烙解”,“概不许混用私称”,否则严惩。{17}


  

  (四)牙佣纠纷类


  

  乾隆七年(1742年)八月,江南苏州府长洲县腌腊鱼货商人二百四十人与牙人张渭宾、王卓如等人发生纠纷,控至长洲县,其起因就是不满张渭宾等五人擅自将原来每篮腌腊货物的牙佣提高。商人呈称:“……身等腌腊鱼货,汇集苏州山塘贩卖。每篮货价三、四两或五两不等。内外牙佣共六分,□牙人张渭宾、王卓如、罗如玉、李永吉、朱天润等,忽以每篮额用六分,变为每篮用取二分等情”。长洲县提齐商牙双方和有关人等查明情况之后进行审理,商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报上级官府批准,予以勒石,规定:“嗣后凡腌鸡鱼肉虾米等物交易,价银九七足色,漕平九七足兑,买客外用,每两一分,出店脚费在内。该商内用每两一分,脚栈在内。此外浮费,概行革除。至出店牙行人等,不得私自偷窃客货……”。{18}


  

  (五)羁留、挪用货款,偷盗客货,有意讴骗类


  

  “货到地头死”,这是中国自古以来外来客商不得不面对的情形。长途贩运客货,由于不熟悉当地情况,必须投行才能发卖。牙人牙行往往借此羁留货款。因此常常由此引发商牙纠纷,甚至导致恶性人命事件。


  

  明清以来“橐逃货款”之事更为普遍,如明人颜俊彦的《盟水斋存牍·谳略》载“牙行之无赖”韩振海“为居停而侵客帐”,“收侵”陕西丝客吕鹏等人投行发卖的货款,被受案官员判处杖刑并严比追给货款。巴县档案中也有许多这样的记载,如“嘉庆十六年(1811年)三月初七日朱清顺告状”载:嘉庆十五年(1810年),朱清顺贩运靛五十七包来渝,投洪茂靛行发卖,岂料行户张同文、张居瀛顿起拐橐之心,即将朱商靛卖得银子七百二十二两一钱,与牙行伙计廖应生及牙帖帖主吴槐春伙同闭行潜逃,情同劫夺。{19}


  

  牙人利用经手客商货物之机,经常会发生顺手牵羊的情况,在前引乾隆七年“长洲县革除腌腊商货浮费碑”中亦曾提到了这一点,商人们藉控告牙人擅增牙佣的机会,请官府一并禁革。这些情况也说明了牙人偷盗客货的普遍。


  

  在许多地方的行户甚至有意讴骗客商货物,名曰“放筏”。《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所载“嘉庆六年(1801年)六月二十四日八省客长禀状”中写道:


  

  今查渝城各行户,大率俱系外省民人领帖开设者,虽有殷实之户,并有以些小本资装饰齐整行面,有意哄骗客商货物,任意花销者甚多。及至亏空客本,则潜回原籍,名曰放筏。异乡孤客,一旦亏本折资,以致控官守候,甚至流落无归。{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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