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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牙纠纷类型及所见国家商业社会控制

  

  1.借端浮派勒掯


  

  牙人牙行在征纳税课、代办差役过程中,往往“混开名色、滥派税银、混行私敛”。明清工商杂税课程中,本有牛驴银一项,依例由牙行从牲畜买卖交易中征收后输纳。但是,不法牙人牙行往往不顾此项税银的交易税性质,甚至向畜力自用的面铺滥派牛驴银。康熙十二年(1673年),常熟县面铺周振、田茂、朱常、杨寰、孙之等十二人上控:不法牙棍串通奸胥“混开名色,挨户需索,佥票摘拿,混行私敛”,甚至对于周振等人畜养用于磨面的牛驴,也“滥派杂税”征收牛驴银,“诈索不休”。周振等指出,牛驴乃自用而非市卖,不能再行输税,但牙棍奸胥“朦胧欺昧”,“竟将牛驴税银一项,概向面铺需求”。地方官访知这种情况后,“严发晓谕,张示通衢”。但这些奸带蠹仍愍不畏死,阳奉阴违,伺机卷土重来。面铺工商业户只好请求官府准许将禁令勒石立碑。{13}


  

  2.公务、衙役盘剥、摊派


  

  由于牙人牙行常常承充差役,经手向有关行铺商贩摊派劳务或和买商品,也就经常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商贩上下其手、需索物货,以满足其私欲。


  

  有的任意扩大“当官”对象范围,甚至欺压弱小、“放富差贫”。“凡遇和雇、和买、夫役,不问多寡,即行遍科”,却“不问有无”。“非其处而漫求,如缘木求鱼,凿冰求火”。“公取其一,私或倍之;公取其二,私且什之”。对于从商贩处采购的物品,牙人还亏价或不支价,致使商贩“垫项无归”,从而陷入困顿,甚至倒闭。


  

  对这些情况,官府也非不知情,但屡禁屡起,也莫可奈何。光绪九年(1883年),侍御史鲁琪光条陈场务(指税务)时,专门提到(京师)“向有牙行藉差派累情事”,“随奉上谕永行禁止”。最后,山西在京开设纸张、颜料、干果、烟行各号商人,在临汾乡祠集会,商定:“自今以往,倘牙行再生事端……凡涉同行公事,一行出首”,用自组织的力量来对抗牙行朘削。{14}


  

  3.不予投行


  

  又称“白拉”,是指商人经销商品不经过领帖牙人,私自发卖的情形。由于牙人朘削过甚,商贩往往选择偷逃关卡、不经牙行。在此情况下,一方面牙人牙佣落空,另一方面有关税收课程也有偷逃之弊,所以为官府所例禁。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牙行王恒昌、升源、鲍鸿昌等因为客货并不投行,偷逃税捐而禀呈苏州府元和、长洲、吴县三县:


  

  窃苏省阊、胥两门,夙称万商云集。客货到埠,均投行出售。近来客货日稀,行铺有闭无开。推原其故,皆由白拉私相兜揽,且有行面久闭,隐匿废帖,蒙混招揽,吞用偷捐,弊窦百出,而牙等山北水果地杂等行为尤甚。缘所进南枣橙桔等货,大都产自南路,葑、盘等门,是其必由之路。该处白拉最多,沿途兜揽,以致投行日少。牙等领帖开行纳税,取用为养赡之资。似此白拉日盛,若不设法禁止,非但有妨生业,仰且攸关厘饷。联名禀请会同示禁。三县经过调查,会衔给示谕禁:


  

  仰商民及地保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白拉兜扰,废帖蒙充,均干例禁。自示之后,倘再违禁白拉,私相兜揽,及有隐匿废帖、冒名顶充情事,许该牙行等随时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地保容隐,察出并处。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


  

  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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