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自动续期时不应再支付出让金应是确定无疑的解释性意见,那么在自动续期时应否支付少量土地使用费则非常值得研究。
在笔者看来,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应否支付土地使用费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住宅所有权人利用住宅的实际目的确立不同的规则。具体而言,对于事实上为了满足房屋所有权人居住需要的住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作为出租、转售、出资使用或闲置不用的住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判断住宅实际上是否为满足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需要根本无须进行任何实际调查,采取如下做法即可:假定凡已独立生活者皆需要一套独立的住宅,或者一户人家仅需一套住宅即可满足生活需要,对购买第二套、第三套甚至更多套住宅者而言,不管其除住宅(实际居住的房屋)之外的其他任何房屋用于何种目的,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可以自动续期,但在续期时必须向国家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税或物业税。这是因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无偿续期制度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必要措施。对住宅所有权人而言,它是国家保障公民居住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显着的福利性。在此情况下,可将《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解释为:对于纯粹为了满足自己或家人居住的住宅(自住住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可自动、无偿地续期;对于不是为了自己或家人居住需要而是为了投资的住宅(非自住住宅),国家应当征收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税或物业税。
从正当性依据看,自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无偿性,严格地讲,并非仅仅是因为国家给予所有国民的一种纯粹满足住房人权要求的福利;[27]也不是因为房屋购买价已足够高,国家不宜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再向住宅所有权人收费;更不是为了在住房方面实现城乡平等(农民可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最大限度地保障作为基本人权的居住权;[28]至为根本的一个理由是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9]
根据《宪法》第9条第1款、《物权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所谓国有土地所有权,并不是独立于全体国民之外具有自身利益需求(私利)的国家对城市土地享有的私人所有权,而是为一国全体国民对城市土地所享有的公共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其实只是国家代表全体国民对城市土地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城市土地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属于国民之全体。既然城市土地本质上属于全民所有,那么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根据《物权法》第11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占有、使用城市土地并享有收益。人人可享有一份土地权益,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逻辑结果。
因为城市土地的社会功能主要是为了建造住宅、发展工商业、建设公益或公共设施等,所以人人可享有一份土地指人人起码应享有建造住宅的土地权利。因此,比较理想的状况应是凡能够居住在城市者,仍然可以像农民那样享有无偿、无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在人多地少、人地关系极其紧张的城市,完全像农村那样均分宅基地根本行不通,但如果能够通过使人人拥有一套住宅从而间接实现人人享有一份土地的权利也未尝不可。
作为全民利益之代表的国家此时须为满足人们的居住需要挺身而出。国家可以市场化方法委托国有或私有建筑公司建造不同面积或格局的公建房,以成本价或低价出售给工作或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国民,或以低廉价格将住宅出租给生活贫困的城市居民。除此之外,为满足人们在住房上的奢侈需求,国家可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后者可将建造的住宅像普通商品一样出售出去。
因为公建房是满足人人享有一份土地权利的基本方式,所以此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自然应无偿续期。对商品房的购买者而言,由于购买商品房必须以放弃公建房为前提,因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续期可能是其所能享有使用国有土地权利之福利的唯一机会。换言之,如果完全是为了自住,那么商品住宅的享有者也应享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续期的机会。总之,不管是公建房还是纯粹的商品住宅,自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不应要求住宅所有权人缴纳土地使用费。
由上可见,目前仍然实行的以商品住宅为主、公建房为辅的住宅供应制度在改变旧的福利性房屋供应体制上明显矫枉过正。为确保人人享有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自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自然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无偿、无时限续期制度的确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下后果:拥有住宅比保有非住宅性房屋具有显着的经济优势。这种情况会进一步引发“民宅商用”或“以宅投资”等投机行为。
由于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之区分是以城市土地的规划用途而不是以房屋的实际用途为标准,因此凡是居住用地规划区内的房屋不管是为了满足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需要还是为了满足房屋所有权人的投资需求,皆可因居住用地而享受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无偿、无时限续期的好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虽然呈扩张趋势,但从社会现实看,城市越向外扩张,在中心城区或毗邻商业中心的城区保有大量住宅在作营利之用后投资收益就越发丰厚。若任其发生,则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无偿、无时限续期制度可能会被滥用,从而最终与城市土地国有制背道而驰。因此,有必要对“以宅投资”行为加以适当规制。规制的办法不是单纯地禁止人们购买过多的住宅,而是根据地利归公的思想,将“以宅投资”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缴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