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司法界关于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竞业协议效力的影响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但笔者对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案件进行归类梳理,基本概括出司法实务中有两种代表性观点。第一,无效说。该类案例有28件之多,几乎覆盖了所有劳动争议相对集中的省市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江苏和浙江。这些案例认定竞业协议无效的共同理由是未约定经济补偿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平等原则。第二,有效说。与无效说针锋相对的另一主要观点是有效说,总计有15件案例,主要以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竞业协议有效。为便于观察分析,笔者对无效说和有效说的案例制表如下。{4}
表1 各级法院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的28宗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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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案件类型│自营竞业 │13│
│定 │ ├──────────────────────────────┼─┤
│未 │ │他营竞业 │10│
│约 │ ├──────────────────────────────┼─┤
│定无│ │先他营后自营 │1 │
│经效│ ├──────────────────────────────┼─┤
│济的│ │非竞业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动报酬纠纷各2宗) │4 │
│补28├────┼──────┬────┬──────────────────┼─┤
│偿条│判决结果│雇主胜诉案例│总计7宗 │基于侵害商业秘密维权成功 │7 │
│的宗│ ├──────┼────┼──────────────────┼─┤
│竞案│ │雇主败诉案例│总计17宗│主张竞业协议未果还试图以侵害商业秘密│9 │
│业例│ │ │ │为由而维权失败的案例 │ │
│协 │ │ │ ├──────────────────┼─┤
│议 │ │ │ │仅主张竞业协议而未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8 │
│ │ │ │ │而维权失败的案例 │ │
│ ├────┼──────┴────┴──────────────────┴─┤
│ │判决理由│主要为违反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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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各级法院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有效的15宗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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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案件类型│自营竞业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