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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国信用卡业法律监管的特色

  

  (二)信用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


  

  《韩国信贷金融业法》制定之前有关信用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韩国信用卡业法》来进行规范,但《韩国信用卡业法》大部分条款的主要倾向于对发行机构的行政指导,有关规范发行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则几乎没有。《韩国信贷金融业法》制定过程中,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信用卡发行机构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发行机构来说,发行机构有权收回持卡人的信用卡,但其前提条件是持卡人无任何理由在指定的结算日内拒绝支付。同时,发行机构应当负有以下义务。第一,交易条件的说明义务。《韩国信贷金融业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了发行机构必须向持卡人说明信用卡交易条件的义务,这些规定的宗旨是为了确保持卡人的利益。第二,投保义务。为了能够更合理地分散挂失之后引起的风险,《韩国信贷金融业法》第16条第8款明确规定“为承担第16条第1款、第2款、第5款及第17条规定的风险,信用卡发行机构有义务进行投保、加入共济组织或存储准备金等措施”,这一规定为韩国信用卡发行机构能够更健全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中国的信用卡发行机构因没有投保义务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发行机构往往会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风险转嫁给信用卡持卡人,这样不仅不能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发行机构也会因此而怠于受理持卡人的挂失业务,导致持卡人的风险不能及时控制。《韩国信贷金融业法》第17条还规定了信用卡发行机构不能因以下交易情形之一而让特约商户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损失:(1)使用丢失或被盗的信用卡之交易;(2)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卡之交易;(3)因被黑客侵害网络、电算系统出现故障、内部人员泄露持卡人相关信息而使用的信用卡交易;(4)盗用第三者的名义申请取得并使用信用卡的交易。但发行机构如果能够证明特约商户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发行机构就可以要求特约商户承担所有的损失。


  

  此外,《韩国信贷金融业法》还规定了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应当遵守的事项。该法第19条规定特约商户不能因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结算而拒绝销售商品或提供低质量的服务;特约商户在每笔信用卡交易过程中有确认是否是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信用卡的义务;特约商户不能将手续费转嫁给持卡人;特约商户不能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行为:(1)在没有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弄虚作假进行信用卡交易;(2)超过信用卡实际使用金额而伪造信用卡交易;(3)使用其他特约商户的名义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行为;(4)把特约商户的名义借给第三者的行为。对于持卡人来说,持卡人应负有以下四项义务。首先,款项结算义务。持卡人应在结算日之前偿还所消费款项及其手续费。其次,保管信用卡及本人使用义务。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行机构,因此,持卡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用于担保,{10}作为善良管理者的持卡人也应尽注意义务。{11}因持卡人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第三人不当使用而产生 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此外,持卡人领到信用卡后,持卡人应即时在信用卡的署名栏上签名,除信用卡表面记载的权利人之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卡。{12}再次,挂失义务。在信用卡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即时向发行机构挂失。{13}最后,禁止不当使用义务。即使本人使用信用卡,持卡人也不得违反信用卡的固有用法,即不得进行虚假购买商品、非法透支等行为。持卡人违反此义务而进行的交易视为无效,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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