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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国信用卡业法律监管的特色

  

  二、《韩国信贷金融业法》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20世纪90年代,韩国信用卡交易等信贷金融业有了快速的发展。但韩国国民对快速发展的信贷金融的全面认识水平低下,金融界在缺乏自我安全警报设施的前提下,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而盲目扩大消费者的数量,这些潜在的金融危机持续地存在了一段时间。在此背景之下,为了保护信用卡各当事人的利益,谋求韩国国民的金融便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包括信用卡业在内的设施租赁业、期货金融业以及对新技术产业的金融投资业能够健全地发展,1997年8月韩国制定并颁布了《韩国信贷金融业法》(法律第5374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韩国信用卡业法》和《设备租赁业法》同时被废止。此部法律从1998年至2009年每年都有部分修订,有关信用卡业条款的最新修订时间也为2009年。


  

  《韩国信贷金融业法》中规定的信用卡业是指与信用卡利用相关联的结算贷款、信用卡发行及管理、信用卡特约商户的募集和管理等业务。该法规定了信用卡发行机构在得到金融委员会的许可之后进行信用卡业务时应当要遵守的事项。此外,该法对设施租赁业、对新技术产业的金融投资业规定了支援(积极)条款,而对信用卡业则规定了限制(消极)条款。


  

  《韩国信贷金融业法》共72条,其中规定信用卡业的法律条款有17条。该法第2条第2款第2项、第4款、第5款分别对信用卡当事人,即信用卡发行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做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对发行机构的范围不限于金融机构,凡“经营信用卡业务并取得金融委员会认可者”都可以被认定为信用卡发行机构,也就是说,在韩国信用卡发行机构包括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大型百货商店,这与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只有商业银行才可以发行信用卡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4}


  

  该法第13条规定了信用卡发行机构除了可以进行信用卡发行、信用卡相关联的结算贷款等主业务之外,还可以进行以下附带业务,即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金融通业务,借记卡的发行与结算业务,准贷记卡的发行、买卖及结算业务。


  

  三、韩国信用卡业法律监管的特色


  

  (一)加强监管力度


  

  韩国信用卡危机起始于20世纪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为刺激消费,韩国发行大量信用卡,无节制的发行和消费导致韩国人负债累累无力偿还,信用卡公司开始面临流动性危机。韩国政府为此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各金融机构的个人信用坏账,危机因此得以慢慢消除。同时,韩国政府决定对信用卡业进行更加严厉的管束,对产业资本进入信用卡领域进行更严格的控制,原则上将不再允许财阀企业建立新的或者兼并旧的信用卡公司。除此之外,《韩国信贷金融业法》从法律的层面强化了对信用卡领域的监管力度。该法明确规定由金融委员会监督信贷金融公司和兼营信贷业者是否依据该法或该法的命令执行业务,必要时由其提供业务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5}金融委员会可以要求信贷金融公司公示其经营情况的信息和相关资料,{6}信贷金融公司应当保护持卡人的权益,并且在制定或修订与金融交易相关联的章程时必须提前向金融委员会进行申报同时要通过因特网公示章程的内容。{7}该法还规定信贷金融公司为了健全地发展信贷金融业可以设立信贷金融业协会,{8}信贷金融业协会为了建立健全交易秩序和防止包含不公平内容的章程的通用,信贷金融业协会可以制定或修订与金融交易相关联的章程,但必须提前向金融委员会进行申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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