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韩国“信用卡大乱”之法律原因
信用卡业的盲目发展和疏于管理导致韩国信用卡业遭遇了严重的危机。韩国政府为了挖掘内需市场潜力,曾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使用信用卡,但没有制定必要的法规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来规避信用卡风险。
导致韩国信用卡危机的原因包括内因和外因,其中,内因包括政府鼓励信用卡消费以此刺激内需,发行机构滥发信用卡;而外因主要是因为韩国信用卡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在政府鼓励信用卡消费时期,韩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各家发行机构近似疯狂的发卡行为缺乏积极有效的监管。此外,由于信用卡监管法规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不愿意打击政府刺激内需的积极性,再加上韩国没有一个共享的个人信用资料中心,各家发行机构仅仅依赖自己掌握的信用数据来判断个人的信用登记,导致各发行机构盲目发卡。{2}韩国信用卡的盲目大量发行是在政府主导和干预下,由非银行的发行机构来完成,这种比较激进冒险的营销策略,忽视了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因此爆发危机是必然的。
信用卡飞速发展的同时,因信用卡滥发或其他原因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如信用卡因被盗用或丢失、特约商店通过伪造或变造凭证冒领持卡人账户资金等现象引发了持卡人挂失的风险承担法律问题、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抗辩权问题、信用卡犯罪等法律问题。在此期间,主要由《持卡人领用合约》和《特约商户合约》来规范发行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利用这些合约和原有的一些法律却又无法解决因信用卡使用而引发的以上法律问题,为此,1987年韩国制定了《韩国信用卡业法》(法律第3928号)。1990年12月31日,韩国对该法做了新的修订,虽然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几条保护持卡人利益的规定,但大部分条款主要倾向于对发行机构的行政指导,有关规范发行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几乎没有。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主要由发行机构制定的章程来规范,虽然《韩国信用卡业法》中也明确规定发行机构制定的章程内容要得到财务部长官的同意才有效,但有利于发行机构而不利于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条款很多。{3}
除了韩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信用卡业的监管不力、《韩国信用卡业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明确之外,韩国相关法律对信用卡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也不明确。《韩国信用卡业法》规定,信用卡发行机构只承担因被盗或丢失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因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卡而产生的风险,所以韩国曾经有过很多持卡人为此而承担风险的案例,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风险。此外,因为《韩国信用卡业法》中没有规定发行机构对特约商户要承担的义务,所以发行机构经常把因被盗、丢失和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卡而产生的风险转嫁给特约商户,这就使得很多特约商户不愿意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进行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