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传统现场勘查责任机制浅析

  

  另一方面,传统法律要求重案、疑案强制勘查,对刑事司法人员漏检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宋朝明文规定“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38]清朝法律规定:“凡五城遇有命案”,“金刃、自戕、投井、投缳等案”,必须进行现场勘查,“令该城指挥照例验报,由该城御史审讯,转报刑部核覆审结。”[39]若刑事司法人员漏检这些必须勘查的案件,法律要求“将该城官员指名参处。”[40]对重案疑案犯罪现场进行强制性勘查,可以有效地制止民间私和,也可以限制各级刑事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不法官吏上下其手、放纵犯罪、炮制冤狱,有利于勾连犯罪线索,佐证刑事案件侦审的正确方向,确保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实现。


  

  结语


  

  虽然,传统中国在治理刑事错案过程中,存在着“国家本位主义”、“民刑不分”、“等级身份色彩浓烈”等中华法系固有的局限。但是,为了防止案件侦审走入歧途,不同时期的中国法律也都规定了一系列犯罪现场勘查制度,并体现出了较为鲜明的刑事错案治理法文化逻辑主线:其一,不同对象治理相结合。既治理正印官不亲临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违法行为,也治理报案人不如实报案的“不实告”行为。其二,预防与惩戒相结合。中国传统法律为犯罪现场勘查规定了较为发达的一系列机制,既设定了正印官亲临犯罪现场检验、如实报案、现场保护、及时勘查、全面勘查等机制,也设定了相应惩戒机制,包括:惩戒勘查主体不适格,打击报案不实告,惩治勘查拖延推诿、严控勘查权肆意滥用、严惩勘查错漏诈伪等治理机制。其三,民事补偿、行政惩戒与刑事处罚相结合。如《大清律例》要求诬告者对被诬者财产性损失进行补偿。对于违法现场勘查规则的违法行为,既有“指名参处”、“稽查参奏”、“交部议处”等行政惩戒治理方式,也有“杖”、“徒”等刑事处罚治理方式。这些隐现于传统中国丰富的律法典章和侦审实践中的法文化,既是千百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也凝集了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智慧的结晶,带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即使是在现今刑事司法活动中仍有值得借鉴的价值。


【作者简介】
倪铁,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错案,广义而言,指的是所有侦审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案件。本文所研究的错案,包括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导致的刑事冤案、刑事假案等调查结果错误案件,并不包括民事错案。
Garrett,Brandon L.,Judging Innocence.Columbia Law Review,January 2008.Available at SSRN:http://ssrn.com/abstract=999984,浏览日期2011年6月14日。
Gallanis.Thomas P,“Reasonable Doubt and the History of the Criminal Trial”,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2009(2).p.941.
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罗时润、田一民译释,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洗冤集录序。
参见闫晓君:《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David B.Kopel,Paul Gallant&Joanne D. Eisen,“The Human Right of Self—Defense”,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BYU Journal of Public Law,2007.
阎晓君:《秦汉时期的刑事侦查》,载《寻根》,2001年第1期。
闫晓君:《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宋慈:《洗冤集录》,第二,检复总说,上。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不实”条,条例第一。
宋慈:《洗冤集录》,第一,条令,上。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不实”条,条例第一。
参见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
周欣:《中外刑事侦查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罗时润、田一民译释,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宋慈:《洗冤集录》,第一“条令”。
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也设定了正印官临检规则的例外。“凡斗殴伤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简州县,照例正印亲诣验看外,其亲城笃远之区,及繁冗州县,委系不能逐起验看者,许委佐贰、巡捕等官代往据实验报,仍听州县官定限保奉。倘佐贰、巡捕等官,验报不实,照例议处。如州县官怠弛推诿,概委佐贰、巡捕等官代验,致滋扰累捏饰等弊,仍照例议处。”《大清律例·刑律·斗殴》,第303条,“保辜限期”条,条例第二。
《清史稿·刑法志》。
宋慈:《洗冤集录》,第一,“条令”。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
汪辉祖:《学治臆说》,第217页。
《办案要略》,第158页。
《唐律疏议·斗讼》,第341条,“诬告谋反大逆”。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第340条,“教唆词讼”条。
参见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
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第七“复检”。
《大清律例·刑律·盗贼》,第276条,“发冢”条。
《唐律疏议·断狱》,第477条,“拷囚不得过三度”条。
宋慈:《洗冤集录》,第一“条令”。
《钦颁州县事宜》,第117页。
宋慈:《洗冤集录》,第一,“条令”。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条例十八。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
《钦颁州县事宜》,第117页。
《唐律疏议·诈伪》,第384条,“诈病死伤检验不实”条。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
宋慈:《洗冤集录》,第一“条令”。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条例十六。
《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条例十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