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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现场勘查责任机制浅析

  

  另一方面,传统法律设定了严厉打击“诬告”的惩治机制。对于故意所为之“诬告”,基本所有的王朝都持有同一的策略和制度,即“诬告反坐”,并根据所诬告对象、诬告罪名等因素各增减其刑等。秦时实行“诬告反坐”和“诬告罪不相及”,诬告犯罪者并不连坐其亲属或邻伍。唐朝在惩治诬告方面另有创新:将五服入律的成果体现其中,以亲属之间服制的远近,定诬告罪刑罚之轻重。同时,在有代书人的诬告情形下,不但诬告者要承担责任,“为人作辞牒”的代书人也要承担诬告责任,这就构成了包括诬告“连带”惩治在内的完整体系。《大清律例》对诬告行为加等反坐,并按照所诬之罪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来配置诬告处罚,此外,它还要求诬告者对被诬者财产性损失进行补偿。


  

  四、现场保护不力治理机制


  

  在犯罪现场能够提取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它们为重建犯罪提供第一手信息和线索。但犯罪现场又具有变动性,容易受到自然界、人为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变化,必须在勘查进行前和进行中尽可能地保持犯罪现场原貌。秦朝已要求对犯罪现场进行“封守”,其实质就是犯罪现场保护,该任务由典史、公士、里人等共同承担。[25]相关人员必须“以律封守”,严格划定“当封者”的范围,并执行相关的“封具”法律。犯罪现场保护的撤除,须由主司下令,不可随意撤除保护。这使得犯罪现场保护有章可循,保证了犯罪现场中各种证据的完整性,有利于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宋时法律要求“血属、耆正副、邻人”保护犯罪现场中发现的尸体,“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26]


  

  传统法律都要求官民保护犯罪现场,并对现场保护不力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秦时,对于“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的失职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清朝规定,保护命案犯罪现场的“里长地邻”,若将尸体“移他处及埋藏”,处以杖八十的刑罚。“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27]各根据其保护不力行为后果,分别处以不同刑事处罚,以此督促官民对命案等重大犯罪现场的保护。


  

  五、勘查延宕违限治理机制


  

  同其他刑事司法行为一样,现场勘查这种综合性侦查措施也必须遵循迅速及时的运作原则。历朝法律都强调现场勘查措施的及时性,并为之设置了一系列时限制度。秦《封诊式》“贼死”、“经死”等爰书中载有“即令令史某往诊”,虽然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但要求令史等官吏在案发后“即”“往诊”犯罪现场,当可视为传统现场勘查时限制度之渊薮。唐时对拷死人犯的现场,要求有关官吏立即对拷讯现场进行勘查。《唐律疏议》“拷囚不得过三度”条对“依法拷决,而邂逅致死”的现场勘查作出了规范,要求“长官以下,并亲自检勘”,“若长官等不即勘检者,杖六十。”[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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