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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现场勘查责任机制浅析

  

  一、传统现场勘查机制脉络


  

  中国刑事司法人员较早地摆脱了对神明裁判的盲目依赖,很早就关注犯罪现场所留之“形迹”。“对于神明裁判的衰退。学者们给予了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神明裁判的衰退与证据事实有关,这种转变意味着发现案件事实的任务从神明向凡人移交。”[3]传统中国刑事司法活动较早地重视到“凡人”的“形迹”。进而,有官员提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现场勘验检查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4]现场勘查一直是中国传统侦查措施中至为重要的证据采集手段,也是最为重要的综合性侦查措施。要求官吏在犯罪现场勘查必须做到迅速及时、客观真实、细致全面,并且在现场勘查活动中做到权力节制。虽然,这些规则难以避免所有的刑事错案,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冤假错案”的泛滥。


  

  (一)封建社会早期现场勘查机制


  

  早在秦时,刑事司法人员就已经关注到勘查行为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并遵循“先静后动”的勘查规律。即使从现代现场勘查技术角度来看,它们也具有相当科学性,有效地防止了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各种证据可能造成的损害,降低了错案发生几率。睡虎地秦墓竹简所留存的几则现场勘查记录——“爰书”为我们完整地再现了秦时的现场勘查活动,其中,“经死”爰书最为典型,兹以此为例进行分析:


  

  第一,重视勘查的及时性。接到“自经”案情报告以后,主管官员“即”派遣“史、牢隶臣”“抵尸所”,前往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诊察。到达现场以后,刑事司法人员对尸体、场所、人身、物品展开勘验、检查,以了解犯罪现场真实情况,防止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5]


  

  第二,勘查关注证据获取的全面性。“众所周知,侦破杀人案件是一种资源密集型的侦查活动。”[6]命案现场勘查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刑事司法资源,需要对现场证据进行细致全面的收集,该爰书反映了这一刑事司法资源消耗的过程。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实地勘查,司法官吏主要对以下痕迹和物证进行提取:工具痕迹,如“刃疳”、“刃央”、“穴壤”、“臬索道”等刀、剑、凿、绳等痕迹;人身痕迹,如“污血”、“瘢”、残损肢体、“矢弱(溺)”、“手迹”、“膝迹”和“足迹”等,还包括“布禅襦”和“綦履”等各种物证。[7]


  

  第三,勘查遵循“先静后动”的科学规律。该爰书较为清晰地反映了现场勘查的一般规则:“先静后动”,即先进行静态勘查,再进行动态勘查。在对“自经死”现场的实地勘查过程中,先不解开绳索,尸体仍悬挂原处,不变动任何现场物证,对之进行仔细勘查,查明悬挂的处所、绳索、结套方式、支点。接着,“解索”,对尸体进行翻检查探,并扩大现场勘查的范围,对现场周围进行踏勘搜索。[8]在勘查过程中,先外围、后中心,先环境、后尸体,对于“自经”死尸及其悬吊场所进行细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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