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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所涉主要问题论析

  

  综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一般而言,这里的“提起诉讼”,是指提起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之诉要件的诉。当然,如果提起的诉讼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之诉的全部要件,但其具备的要件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了争议的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的行为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应予注意的是,提起诉讼,不仅包括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也应包括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此外,如果权利人为保护民事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被受理,但如果仅是其对案件性质的认识错误,但被告、事实理由及权利均无错误,则也应认定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八、诺成行为抑或实践行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认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得拒绝履行义务。在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债务成为自然债务,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但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自然债务恢复法院保护的强制力,成为完全债务。


  

  学理通说认为,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第一,放弃权利的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对权利的处分,故放弃权利的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司法实务中,作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意思表示的主体可能是有权主体也可能是无权主体。权利人及其授权主体为有权主体,而非权利人或者非权利人的授权主体为非权利主体。如法人的保安、销售人员未经授权即以公司的名义在催收债权通知书上签字即为无权行为,不应认定为法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自然人的好友未经授权就代为承诺义务人将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也不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法国民法典》第二千二百二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无让与权者,不得放弃已取得的时效。”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具有正当性放弃时效之人,仅为对时效所生利益可予处分之人。


  

  (二)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故该意思表示应向相对方作出并到达相对方。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为义务人的单方处分行为,故该行为无需权利人同意,只要义务人单方向权利人作出该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并不以义务人实际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义务为要件。依当然解释,当事人之间就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达成协议的,也应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并非实践行为。有观点认为,在以前苏俄民法典为代表的不少社会主义国家民事立法上,其立法上一般只规定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实际履行了义务的,不得请求返还,但对义务人作出的承认债务之意思表示在实际履行前是否有法律约束力问题,并不予以肯定。该法例实质上是作为实践法律行为来对待的。[26]我们认为,该观点实质混淆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和义务人自愿履行两种制度。


  

  所谓义务人自愿履行,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而自愿履行债务后,其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请求撤销该履行行为。其法理依据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的受领保持力仍然存在,故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权利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义务人的给付,该受领有合法依据,并非不当得利,即使义务人在给付之时并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义务人必须履行了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


  

  (三)由于放弃权利需有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故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时效完成、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要件。


  

  (四)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意思表示为认定要件。因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涵义为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故义务人若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应同意履行义务,故义务人仅确认债务的存在,但并未表示愿意履行的,不能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情形下,不能认定债务人放弃了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是,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的,人民院不应支持。因为:正如前文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只是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法院不再对权利人的债权予以保护,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已。而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单方法律行为,由于义务人的单方承诺即可发生效力,即可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在无其他不对债权予以保护的情形下,法院应保护其债权,该债权具有强制执行力,成为效力圆满的债务。简言之,由于承诺一经做出即已发生效力,义务人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故义务人有效承诺后反悔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九、探讨与争鸣——结语: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的再研究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是司法实务中时常遇到的问题,亟需规定。一般而言,在合同无效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三种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问题:


  

  第一,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明为请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由于无效合同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规定。但在讨论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尽管合同无效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但出于对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性的保护,应将合同无效确认权限制在一定的期间范围内。而且,就社会危害程度而言,刑事犯罪的危害程度较之无效合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大,而刑法尚且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对超过法定追诉期间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举重以明轻,应对民法上的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规定除斥期间予以限制。如果规定了除斥期间,可以有效的地解决从合同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导致的权利人长期不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懈怠、影响交易秩序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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