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
房清侠
【摘要】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使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我国经济生活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用重典保护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检视食品安全的法理、法事,继续完善刑事立法,扩大食品犯罪圈,完成食品安全的行政法规与
刑法的对接,是作为保障法的
刑法对食品犯罪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食品安全;
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全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近年我国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正如尼科尔斯·福克斯所言,“我们的身边原本充满了看不见的危险,但现在我们不幸看见了,而且是在餐桌上……”。问题是,食品安全问题不像一般的急性传染病那样,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卫生条件的改善及计划免疫工作的持久开展而得到有效的控制。相反,却随着生产的机械化、集中化以及化学品及新技术的广泛使用而泛化{1}。当国人不断发出“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呐喊时,笔者认为,为防止“自我毁灭”所导致的生存危机,刑事法律必须担当起保护食品安全最后防线的职责,即在社会转型期加大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完善食品安全保护的刑事立法,并在较长一段时期对食品安全的犯罪持高压打击状态。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现状
我国古代食品安全的规制,早在《秦律》中就对种子的保管以及农作物的每亩播种数量做出明文规定;《仓律》中仓库如漏雨或因其他原因管理不善,致使粮食腐烂,该主管官员要受惩罚,仓库的有关人员共同赔偿所损失粮食{2};也就是说,在商品化初期,由于食品安全仅限在自给区域,一般仅通过声誉、非正规管制和自我裁决就可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我国近现代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在刑事立法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旧刑法阶段。1979年《刑法》是我国第一部刑法,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食品安全问题还没有凸显,因此,刑法对此方面几乎没有规定。当时对实践中发生较多的勾兑毒酒的案件,是按照性质相似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二是新刑法阶段。面对市场经济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1997年《刑法》从食品安全到食品卫生都作出了规定。即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用刑罚的手段取代了传统的经济制裁方法。三是刑法修正案阶段。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新刑法的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进一步修改。总体立法取向是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处罚力度。具体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