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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

  

  对于中国主权结构或政体结构问题,陈端洪博士提出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根本法解释,强世功博士提出了“人民主权的互动结构”,但这些命题大都是描述性的,都缺乏更为深透的学理解释或学术吸纳[67]。如果不能对中国国家性质与主权问题进行深入的阐释与解析,就既会导致宪法学核心主题之一的国家权力问题处于不明朗的“云里雾里”之中,也可能会错置中国所处的时代背景,更会导致对中国宪法性质的理想化预设与单一假定。这些缺失都会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产生负面影响,比如政治宪法学(高全喜教授一脉)与规范宪法学都坚持中国未来的司法宪政主义取向,在某种意义上这都是对结果的先行预定,其间缺乏对过程与环节的细致分析,所以这种预想在论证逻辑上具有极大的跳跃性,也必然会使得学术预想的可信赖性大打折扣。


  

  对于中国宪法权利的属性与保障问题,目前仍然停留在应然研究层次:在中国宪法权利内容上,大都在诠释某种权利的应有意涵,同时,在这种诠释中也往往以某个或某些西方国家宪法权利理论为凭据,或者说,中国宪法权利的内容往往是由西方国家的宪法权利理论加以“赋值”与填充的;与此相对应,在中国宪法权利保障方面,仍然依循西方的宪法权利保障原理与机制来设想中国的相应制度。在这些研究中,恰恰缺乏对中国宪法权利属性的学术分析,也缺乏从中国立场出发对宪法权利内涵的解释。笔者曾从中国宪法(典)文本、中国主权结构与中国宪法权利实践三个维度入手,认为中国宪法权利具有二重属性:在权利主体上,阶层与公民并存;在权利性质上,政治性与治理性并存;在权利实践或保障方式上,政治化方式与治理性方式并存。在二重属性关系中,阶层地位优于公民地位,政治性优于治理性,政治化实施方式优于治理性实施方式。[68]笔者的解释实际上分别立足于宪法解释学、政治宪法学与宪法社会学三种立场,尽管可对这种关于中国宪法权利属性与保障的解释是否恰当提出质疑,但要对中国宪法权利的内涵做出精准把握,对中国宪法权利保障提出“靠谱”或可行的制度建议,至少要靠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合力共谋才能实现恐怕是确定无疑的。


  

  中国国家与公民(阶层)的关系问题,既牵扯到中国国家性质与国家建设,也关涉到中国社会存在形态与行动逻辑,这就导致国家与公民关系问题较之于西方更为复杂化。规范宪法学倾向于将国家与公民预设为并立与对峙两极结构,[69]“并立”是一种事实描述,似乎无可厚非,而“对峙”则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就需要小心谨慎。因为在许多学者看来,中国人的公私观念与西方国家存在巨大差异,核心表现是“公依附于私的确定性,而自身具有不确定性与无归属性的特点,无论是非私即公,还是叠加私为公乃至至极性的公,往往都被理解成人人可以分享的资源,构成了大同、共和及均贫富的理想来源”,[70]这种对“私”的追求恰恰违背了西方以“个体”私利为优先考虑对象的自由主义理念,从而将“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等概念运用到中国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会具有相当大的谬误性,因为中国根本不存在基于个人觉醒基础的公共舆论空间。[71]这样,若准确解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宪法学者的自省与开拓更为宽广的学术空间,其中,对规范宪法学的要求是小心、认真对待中国国家与公民关系,不可贸然作出预设;对宪法社会学的要求是要更加深入研究中国社会实践,在经验与实证层面提炼出中国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多种面相[72];对政治宪法学的要求是在政治哲学与宪法哲学层面为准确认知国家与公民关系提供更为扎实、丰富的学理资源。之所以如此强调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因为这一关系事关对中国宪法典文本的解释,事关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深刻描述与宪法权利内涵的精确阐发,事关对中国宪法实施基本形态的描述、原理的揭示与未来发展走向的判断。


  

  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问题,既关系到对中国宪法性质的认识,又关系到对中国宪法实施方式的解释,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但现有的研究可谓既薄弱又混乱不堪。主要体现在:其一,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两个概念的混同使用。本来,以周旺生教授为代表的法理学者已经对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做出了相对严格的区分与解释,[73]但在宪法学界对此却不加理会,致使在相关学术研究中仍然混同使用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这两个概念。稍有变化的是,周叶中教授主编的《宪法》(第三版)已经克服了前两个版次的混乱状况,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做出了相对清晰的界分,[74]但又不彻底,如在解释西方宪法发展趋势时,还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完备的法律形式,宪法典是最重要的渊源”[75]这样的混同表述。其二,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缺乏体系化的归总与排列。政治宪法学的代表学者之一陈端洪博士已经发现执政党在中国主权架构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这实际上为把有关执政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纳入中国宪法渊源或宪法形式之中作出了初步的学术准备,宪法社会学者也已经将各种政治惯例或宪法惯例、《党章》等作为了中国真实的宪法规则,强世功博士甚至将宪法学说也作为了中国不成文宪法的渊源类型之一,但这些研究既没有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作出清晰界分,从而仍然处于混同使用状态,也没有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进行体系化的归总。宪法解释学或规范宪法学本应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有所作为,但实际上情况是依旧沿袭以往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混同不分的老调。[76]这种研究状况既表明了中国宪法学对该问题研究的薄弱与混乱,也说明中国宪法学研究缺乏理论体系的支持,最终也只能处于碎片化的研究状态。对此,笔者曾尝试从政治性与治理性两个层面对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进行界分,并分别对政治性宪法渊源与政治性宪法形式做出了简要列举与排列。[77]其三,正因为存在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混同使用的问题,加之缺少理论体系的支持,下述问题也就自然不能进入宪法学者的视野:依据法理学相关研究,若将中国宪法渊源界定为使得宪法规范具有效力以及影响成文宪法结构、内容的资源、动因与进路,将宪法形式界定为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中国宪法,那么,中国宪法渊源对中国宪法形式及中国宪法实施方式究竟有何影响?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宪法渊源不同的组合又会对中国宪法形式及中国宪法实施方式产生何种影响?如:如果宪法学说与政治惯例构成了宪法形式的内容,会对中国宪法形式及宪法实施方式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果执政党与人大共同成为宪法形式产生的进路,会对中国宪法形式及宪法实施方式产生怎样的影响?更为复杂的是,宪法渊源的资源、动因与进路会有哪些组合形态,这些不同的组合形态会对中国宪法形式及宪法实施方式产生怎样的影响?反之,宪法形式基于其自身的固有特性,会对宪法渊源产生怎样的过滤与选择?不同的宪法形式实施机关又会对宪法渊源产生怎样不同的过滤与选择?在现实的宪法生活中,是否存在以宪法渊源替代宪法形式的情形?若有,又会有哪些类型?为什么会出现宪法渊源替代宪法形式的情形?等等。这些问题都事关对中国宪法的性质定位与对中国宪法文本的内涵诠释,事关中国宪法实施的不同面相。在这个问题领域里,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都应作出自己的深入与合理解释,进而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形成合力,从而创造出具有震撼力的学术作品,但目前的情况是,规范宪法学对此消极无为,政治宪法学与宪法社会学的研究仅仅出于发现与初步解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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