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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

  

  既然中国宪法规范不是规范宪法,那么除了宪法规范的内面条件外,还需要哪些条件呢?林来梵教授阐释了近代以来中国宪政思想中偏重政治因素倾向,[52]在辨析中日两国君主立宪的差异与成败教训的基础上大胆断言:规范宪法是产业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独特现象,而未必是迄今为止许多中国宪法学者所说的那样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的普遍产物,[53]产业发展就是规范宪法生成的外部条件。在这一意义上,林来梵教授阐述的“宪法的民法基础”或许可以看作是规范宪法的外部条件更进一步的诠释,并且集中体现在对“‘市民社会=民法’曾为近代宪法的生成提供了必须的前提条件”的扩展性解释上。[54]


  

  严格而论,中国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转变的内外部条件目前都不具备,这似乎堵住了规范宪法学继续前行的道路,但事实并非如此。尽管学者对中国规范宪法生成的外部条件无能为力,但对中国宪法的内面条件还可施展学术拳脚。按照罗文斯坦的观点,宪法规范的内面条件与外部的社会条件是“共同栖息”的关系,须臾不可分离,这就给单独或单纯研究宪法规范的内面条件制造了学理障碍,但“此学理”障碍可以用“彼学理”来加以破解,这个“彼学理”就是“实然”与“应然”二分,由此构成了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的基础。[55]事实上,林来梵教授也坦承,规范宪法学基本上仍是一种方法论,一种宪法学研究的立场,为此任何人均可以从这一立场出发展开对某个具体宪法问题的研究,甚至建构宪法学的整个理论体系。[56]对于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来说,由于研究对象的多元,研究方法也必然多样,问题是许多研究方法也能为其他相邻学科所采用,故而这些方法就不能标示出宪法学的独特性与独立性,可贵又万幸的是,学者发现宪法解释学或注释宪法学则是其他学科所鞭长莫及的领域,因为该领域所适用的方法均是其他社会科学所不具备的特定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宪法解释的方法,[57]或者说,就是宪法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分析方法,这里可借用谢晖教授的论证,因为谢晖教授也对中国法学界没有认真对待进而没有解决法学自身特有或固有的研究方法问题感到遗憾,为此对法学的固有研究方法进行了阐释,这种不满与追求同规范宪法学颇有契合之处。在谢晖教授看来,所谓规范分析的方法,就是一种合法∕非法、运行∕效果、权利∕义务分析方法,它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规范分析中的价值实证、社会实证与规范实证,[58]鉴于规范宪法学对社会实证与规范实证涉及不多,所以,这里将集中说明规范分析中的价值实证。


  

  规范分析方法中的价值实证,它表达着法律的合法与非法问题,体现着规范分析的价值之维。价值实证所指向的合法与非法,并不是、或主要不是指形式合理性意义上的合法与非法,而是指实质合理性意义上的合法与非法,规范分析方法中的价值实证分析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法律本身就存在着价值追求和价值表达。[59]而规范宪法学则在理论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60]因之,林来梵教授在其《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中便花费了相当的笔墨讨论了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即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所谓中国宪法实施,核心便在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与落实。谢晖教授也认为,价值实证除了关注既定的法律规则外,同时也关注法律的实践。[61]规范宪法学当然也关注宪法的功能与实践。林来梵教授在引述了凯尔森关于宪法功能的解释[62]后引申到:在此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外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就是根据凯尔森所言的第一个功能而建立的,即:与其说宪法的存在是为了给各种立法提供立法基础,倒不如说而是为了审查各种立法提供规范依据。但我国的宪法学者则恰恰只重视了凯尔森所言的第二个功能,将宪法誉为“母法”即表明了这种倾向,而且,这种倾向在实践中发展到极致,以致我们对建立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持久地持踌躇的态度,其结果是,在当今中国,宪法本身只能消极地等待其他立法将其规定或精神加以具体化并付诸实施。[63]受这种问题意识的驱使,林来梵教授亦在其《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中讨论了“规范宪法的保障制度”,晚近林来梵教授主编的《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则是对“规范宪法的保障制度”更为精细化的论述与解释。[64]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法实施之所以欠缺规范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宪法中违宪审查制度的空白,为此,林来梵教授也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简略的复合制预想。[65]


  

  规范宪法学立足于其特有的研究假定、研究资源、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对于中国宪法实施问题得出了否定性结论。进而言之,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也从一个侧面显现了规范宪法学与宪法社会学、政治宪法学的深刻差异。对此,我们需要发问的是,在中国宪法实施问题乃至整个中国宪法问题上,这三种研究取向难道真的是不可调和的吗?这三种研究取向在中国宪法实施问题乃至整个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中难道不能形成合力吗?或者反过来说,如果这三种研究取向形成合力,会开辟出一种怎样的中国宪法学研究新景象呢?笔者无力描绘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新景象,但不会静静地等待,提倡对中国宪法实施进行整合性研究并提出初步与简略的学术意见,或许也是对创造中国宪法学研究新景象的积极参与。


  

  四、政治、社会与法律组合式并举:中国宪法实施整合性研究的简要设想


  

  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我们主张整合性研究,而整合性研究的核心在于政治、社会与法律的组合式并举。这里之所以用“并举”而不是“并重”,主要理由包括:其一,对中国宪法性质主张复合性而非单一性假定,即把中国宪法假定为政治法、社会规范与法律,[66]这是对中国宪法实施进行整合性研究的学术前提;其二,由于中国宪法性质具有多面性,所以,每一种关于中国宪法及实施的研究取向都具有存在意义的合理性,并且这种合理性不只是依托横向上的彼此区分,主要是或更是依托纵向上的深度挖掘与展开,因而,这种并举式的整合性研究并不是以消除差异为目标,而是以立足于差异基础上的调和并形成合力为指向;其三,无论是哪种研究取向的中国宪法学者,恐怕都会以在中国形成良性的宪法秩序为目标,这种共性期求使整合性研究成为可能;其四,尽管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存有差异,但彼此之间也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彼此能够有所贡献与相互矫正(为了清晰展现三种研究取向的差异与关联性,笔者以列表形式进行了说明,详见下表。),这是进行整合性研究的客观条件与保证,当然,由于彼此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不同,如此,就不能强行整合,这样“并举”也就呈现了不同的样态,这恰是对“组合式”的限定,也是“并举”的本意。


  

  【资料来源:笔者自拟。主要依据前述关于中国宪法实施三个面相的解释而绘制。另需说明的是,这种列举只是依据笔者的解释所做出的,并不表明笔者以为持有特定研究取向的学者对其他取向的知识、制度与理论无所知晓。】


  

  对中国宪法实施研究的整合性设想,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简要论述:


  

  第一,中国宪法核心主题或问题的整合。由于中国宪法实施几乎涉及了中国宪法理论与制度的全部,所以,若对中国宪法实施研究进行整合,就应以对研究主题或问题的整合为首要。尽管中国宪法主题极为丰富,但“常识性”与根本性问题还需要做出回答,当然,立足于不同的研究取向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些问题大致有:其一,中国的主权结构或政体结构;其二,中国宪法权利的属性与保障;其三,中国国家与公民(阶层)的关系;其四,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除此之外,中国国家结构问题也非常重要与紧迫,这里存而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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