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
韩秀义
【摘要】依托不同的研究模式或研究取向,中国
宪法实施就会呈现不同的面相:在政治宪法学看来,政治化实施是中国
宪法实施的基本面相;在
宪法社会学看来,惯例化运行是中国
宪法实施的基本面相;在规范宪法学看来,规范性或权威性缺失是中国
宪法实施的基本面相。如果要准确解释中国
宪法实施样态,既要先行解决中国主权架构或政体结构、中国
宪法权利的属性与内涵、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宪法渊源与
宪法形式等根本问题,也同时需要对中国
宪法实施的层次划分,在此基础上,政治、社会与法律并举,政治宪法学、
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形成学术合力,既能为解释中国
宪法实施问题奠定坚实的学理前提与经验基础,也能为创生中国宪法学研究新格局与新气象提供学术可能性。
【关键词】中国
宪法实施面相;政治化实施;惯例化运行;规范性缺失
【全文】
无论是在中国宪法研究中,还是在中国宪法实践中,中国宪法实施问题都居于核心地位:相对于中国宪法研究而言,中国宪法实施问题既与中国宪法文本有关,也与中国社会对中国宪法文本的体认相连,更与中国的政体架构与意识形态密不可分,这实际上涵盖了中国宪法的文本属性、中国宪法的社会基础与中国宪法的政治特质三个重要问题,这些问题毫无疑问是中国宪法研究的核心内容;相对于中国宪法实践而言,可以说中国宪法实施本身就是中国宪法实践。为了更丰富与多角度地解释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笔者以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三种研究取向为依据,诠释出中国宪法实施极为不同的三个面相。
根据对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相关文献的阅读与梳理,笔者从六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列举(见下表),从而为解释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做出相应的学理准备。
【资料来源:笔者自拟。主要参考文献: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陈端洪:《宪治与主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高全喜:《现代政制五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喻中:《中国宪法蕴含的七个理论模式》,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喻中:《政治惯例:成文宪法之外的政治习惯法》,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林来梵主编:《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一、政治化实施:政治宪法学视角下的中国宪法实施面相
对于“政治化实施”,需要强调它的两种意涵:其一,立足于中国宪法的根本法或政治法的假定,认为中国宪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是政治机制而非法律机制,[1]这是政治宪法学研究取向之一,以陈端洪博士为代表;其二,立足于中国目前仍处于非常政治时刻的判断,基于政治立宪主义与司法立宪主义在时间生成逻辑的先后排列,认为中国的立宪主义必须走过一个从非常政治时期的立国之政治决断到人民制宪以及非常时期的政治宪政主义之保守主义,再到日常政治之一般宪政主义,尤其是到司法宪政主义这样一个深层的逻辑进程,[2]这是政治宪法学的另一种研究取向,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
就陈端洪博士这一脉政治宪法学研究取向而言,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宪法得到实施了吗?陈端洪博士的回答为:“是”,也“不是”。[3]这种回答的依据是其从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结构尤其是宪法序言所发现的五个根本法,即第一根本法“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第二根本法“社会主义”、第三根本法“民主集中制”、第四根本法“现代化建设”与第五根本法“基本权利”。[4]说中国宪法获得了实施,是因为执政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前四个根本法,也加强了法制建设和权利保护;说中国宪法未获实施,主要是因为在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没有创设出政治的或法律的机制让公民合法公开地挑战公共权力机构行为的合宪性,并由权威机构做出裁决......于是,在这里政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转化为党纪监督、行政监察、人大监督、法律制裁的综合体系,“违宪”的话语转化为违纪、违法、政治能力欠缺或政策失误等语言形式。[5]进而言之,依托中国宪法的五个根本法,中国宪法实施的现实逻辑为:中国政府(广义上的)是中国宪法实施的主体,由政府通过各种政治行为为中国宪法的内容来“赋值”,这样,中国宪法实施当然具有鲜明的政治化色彩;政治化色彩的浓重也说明了中国宪法法律化色彩的稀薄,若以公民为主体、以法律化或规范化实施为标准,当然又可以认为中国宪法未获实施。为什么判断的对象是同是中国宪法是否实施问题,却会得出既“是”又“不是”的结论呢?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说中国宪法获得了实施,其分析视角是政治的与现实的,或者说是“存在”的;说中国宪法未获实施,其分析视角是规范的与应然的。这里就牵涉到了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根本分野。
在陈端洪博士看来,制宪权比凯尔森的基础规范更适于充作宪法学的界碑,至少可以说,基础规范和制宪权乃同一界碑的两面,基础规范的那一面朝向宪法学,制宪权的那一面朝向政治哲学。不知制宪权为何物,你也就不知基础规范具体的位置。而制宪权又同主权中的国内权威(最高性)密切相连。[6]所以,宪法学研究当然离不开对主权的讨论,这样卢梭与西耶士的主权与制宪权理论就必然进入陈端洪博士的研究视野,这就是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性视角;主权不仅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具有时空属性的具体实践,所以对中国主权结构的现实描绘也必然是政治宪法学的一个极为重要内容,这种描绘也体现了政治宪法学的现实性视角。对规范宪法学的提问,既指明了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不同学术关怀与学术指向,也廓清了政治宪法学的自我边界:研究目标在于发现中国宪法的根本法,中国宪法五个根本法的发现也支持了中国宪法政治法品格的假定,发现与假定都依赖于主权理论、德法的宪政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治、中国宪法文本等研究资源,依赖于根本法与高级法、主权架构等研究框架,依赖于政治哲学等研究方法。并且,政治宪法学的种种特性集中体现在对中国主权结构的解释中。一般地说,中国实质的宪法体制的特点是,制宪权代表常在,和宪定权同在,并凌驾于宪定权之上。[7]具体地说,作为主权者的中国人民有两个代表机关,一个是中国共产党,具体落实为中共中央,一个是全国人大;两个代表机关并不是简单并列关系,全国人大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执政党与全国人大完整地组成了中国主权的阶级结构及其代表结构,并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代表,这是一个基本的政治事实,也是根本的宪法原则;用宪法学的理论言说,中共中央是人民制宪权的常在的代表机构,这是主权意义的制宪权代表,同时在创造力的意义上,中共共产党也是中国人民的代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