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法庭”宜慎行
汤维建
【关键词】速裁法庭;速裁程序;违规
【全文】
诉讼案件的激增,促使法院频频推出新的改革举措,这其中就有一项称之为速裁法庭的。所谓速裁法庭,虽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顾名思义,应为快速行使裁判权的审判组织机构。因此,速裁法庭这个概念中的关键点在于,一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组织,二为这种审判组织是专门用来行使速裁权的。在我国目前诉讼案件量与日俱增,法院审判负荷日益沉重的现如今,速裁法庭这个概念提出的本身,就不失为一种迎合实践需要、具有时代特征的夺人眼球之词。贸然批评这个概念,显然要冒风险,可能会被反向批评为不能与时俱进,缺乏创新精神,但笔者试图从另个侧面,对速裁法庭从法律、法理以及实践运作等视角来个冷思考,相信对于完善此项改革举措、防止某种偏向,是不无裨益的。
速裁法庭的名称繁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单纯的速裁法庭,在速裁法庭前不冠以任何定语;第二类是专业化的速裁法庭,比如说物业速裁法庭、交通事故素材法庭、劳动争议素材法庭、甚至还有诸如旅游速裁法庭之类的、金融速裁法庭等等;第三类则在速裁法庭前冠上办公时间特征,比如假日速裁法庭、夜间速裁法庭等等。此外还有巡回速裁法庭、快速处理通道等称法。无论速裁法庭的名称如何,其基本内涵是稳定一致的,就是“速裁”机构。其特征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快、专、调、便。其功能以及权力行使方式也由此呈现:速裁法庭重在一个“快”字,旨在追求诉讼审判的效率;速裁法庭也为便民之举,纠纷当事人一旦步入速裁法庭,就省却了繁琐诉讼所伴随着的诸多烦累,其诉讼行为被简约为“点头yes摇头no”的两个嘴形。当然,速裁法庭给法院带来的益处则更多了:为法院解压、诉讼洪流的排释、促使审判专业化、提升了调解率和撤诉率等等。也正因为速裁法庭有这种种好处,于是乎一时间,各种名目的速裁法庭纷纷登场。
速裁法庭这个概念在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等等法律中未曾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曾“二五改革纲要”中倡导“速裁程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但目前所实行的“三五改革纲要”,则改提“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应当说“三五改革纲要”的提法是回到了民事诉讼立法的轨道。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公法,其区别于作为私法的民事实体法的根本之处在于程序法奉行法定主义;若法无明定,法院自己不得单方面地创设某种程序制度,即便这种程序制度可能会在立法修改时予以吸收。法庭作为特定的审判组织,法院固然可以便宜行事,但是问题在于速裁法庭中所提出的速裁程序,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实践中也各行其是。有诸多的提法或规定都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