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列问题的存在,必须改变基层检察院的案件质量管理现状,对此应作出深刻的思考,切实找到消除诟病的方法。
二、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基础及现实状况
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对检察业务流程、质量监督、分析反馈等案件管理进行制度化设计而形成的监控体系。它反映了检察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要求和程序,具有系统性。对办案的全程进行监控,具有及时性。同时案件管理机制也是新生事物,怎么样才能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案件监管模式,需要不断摸索不断借鉴不断总结,必须对案件监督体制的构建基础进行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上的探讨,并予以求证。
1.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政治学基础。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要素之一,这种权力本身面临着如何被监督的问题。如检察权中的侦查权,具有极强的主动性,运用不当或是缺乏监督,则很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对人权的保障。建立案件管理机制,就是要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纠正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
2.自体化的法律监督,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法理学基础。在法理学中,“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与对象是否共处同一组织系统,可以分为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亦称自体监督)。毋庸置疑,案件管理机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制约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特别是针对检察权中如不诉权、撤案权等具有终局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逮捕权等限制人身权利的权力。通过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制控权力的运作,防范权力滥用,并在检察实践中起到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
3.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法律依据。高检院在2003年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要求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这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之后高检院又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出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这一《实施意见》又为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到本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ffice:smarttags“ />2008年3月26日通过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决定》。对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理解最高检的《规定》,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